巴黎去年11月恐怖攻擊案嫌犯阿布岱斯蘭(Salah Abdeslam)3月18日在布魯塞爾被捕,法國檢察官19日晚上在巴黎記者會引述阿布岱斯蘭對布魯塞爾法官的供詞:「他原要在法國國家體育場(Stade de France)自我引爆,但我引述他的話,他放棄了。」據《中央社》報導,阿布岱斯蘭的律師塞凡瑪力(Sven Mary)20日表示,法國檢察官揭露嫌犯私下承認計劃自我引爆,違反了司法保密原則,將對他提出告訴。
檢察官違反司法保密原則,律師要告他,這是怎麼回事?
司法保密原則類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主要在於:(1)避免對被告或嫌疑人未審先判,使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落實;(2)避免包含被告之案件關係人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受到侵害;(3)避免證據滅失無法取得,或者是防止被告逃亡、串證,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但是為什麼我們在媒體卻常看到偵查階段之案情報導?其實就是檢警調機關常常在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調人員辦案想要被長官看見,就會放消息給媒體記者,營造各種不利被告的輿論氛圍,檢警調人員就可以在「民氣可用」的情形下,風光地辦大案;另一方面也可以討好媒體,如果將來不小心出包,記者也會盡量幫忙擋下來,形成一個互利共生的結構。具體而言,到底有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能公開,法律都訂得很清楚。
行政院、司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規定,在2012年12月5日發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有具體規範「不得公開」的事項及「適度公開」的事由。在此之前,法務部訂定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也有類似的規範。
但,檢警調機關似乎一直無視這些規範,往往藉由「證據展示」、「現場模擬」和「媒體放話」等手段,營造先入為主、輿論公審的不對稱地位,破壞法治國家的公平審判原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實施偵查之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