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機制 陸委會盼:通案另立新法,「政治議題」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

2019-04-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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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15日出席內政委員會公聽會時表示,因應兩岸情勢急遽變化,陸委會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考量現行法制體系及規範體例,希望立法院支持。(顏麟宇攝)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15日出席內政委員會公聽會時表示,因應兩岸情勢急遽變化,陸委會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考量現行法制體系及規範體例,希望立法院支持。(顏麟宇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5)日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舉行公聽會,陸委會在報告中指出,立院本周將審議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是針對兩岸協議監督的「通案性」規範,另立新法;不過,因應今年1月中國「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兩岸情勢出現變化,因急迫性及優先性,陸委會提案在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建立兩岸政治協議監督機制,仍希望國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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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列席公聽會時指出,318學運後,社會高度關注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立法院目前已有6個版本的草案,考量民進黨團版已可適度代表政府政策意見,行政部門因此並未另提草案版本。

對於陸委會日前提出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將兩岸政治協議加入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複決的機制,草案已送立法院。邱垂正表示,因應今年1月中國「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兩岸情勢出現變化,因急迫性及優先性,所以陸委會另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入監督機制。

陸委會:「政治議題」需更嚴謹規範

邱垂正說明,陸委會立場是認為兩岸協議監督的「通案性」規範,宜另立新法,陸委會也指出,各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版本,在協商談判前、中、後階段的處理及監督機制,都有相當差異;且只有時代力量版及尤美女版,有規範政治議題協商的處理程序。

因此,邱垂正表示,因應兩岸情勢急遽變化,陸委會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考量現行法制體系及規範體例,仍希望立法院支持。

邱垂正指出,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政治議題」沒有具體定義,需要更嚴謹規範,因此陸委會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應依協議具體內容個別判定,例如兩岸租稅協議原則上非屬政治議題,但若內容涉及「一中原則」或「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屬政治議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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