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若想打破僵局,讓國銀在短期內對離岸風電貸款建立足夠信心以加入聯貸,可考慮下列作法:
⁃ 開發商改採「有限追索權」專案融資:開發商應提供完工保證、Cash Deficiency保證及未來有需要時的増資承諾。
⁃ 除了融資相關合約,銀行團不宜輕易同意與其他廠商簽署direct agreement。
⁃ 由於開發商採取多層次控股公司投資台灣專案,為避免開發商透過海外控股公司提前釋股且法令無法控管,銀行團應要求有技術經驗且財務健全的開發商母公司提供performance guarantee。
⁃ 專案融資額度動撥應採取Equity First,No Pro Rata機制:項目進行前,開發商自有資金(Equity)須全部到位[亦即銀行不可同意開發商先提出10%自有資金,等到COD (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才拿出其餘資金]。如果開發商在financial closing時或之後,無法籌到承諾的全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就不准撥款。
⁃ 貸款利率宜適度調高,以反映銀行風險:台灣離岸風電產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本土供應鍊尚未完備,等同二十年前的歐洲離岸風電產業。既然離岸風電產業的貸款風險類似當年的歐洲,利率自然應比照當時的高價格,因此無ECA保證部分的長天期新台幣貸款合理利率不應低於年利率4.5%。
換言之,銀行團只承擔可接受的融資風險,至於construction risk和O & M risk,則應由開發商承擔。唯有各項風險作合理分攤並反映在貸款相關合約條款且開發商拿出足夠誠意負責其應承擔的風險與責任,國銀才有可能積極參與融資,協助及時達成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預定目標。
*作者為前國泰世華銀行柬埔寨子行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