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解職案於25日上午舉辦聽證會,由市長柯文哲指定廉政委員會律師鄭文龍,找來關係人聽證,透過網路全程直播。該案經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又經監察院對行政機關處分的糾正,認為不當,律師在會上建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自行撤回對蕭老師教師解聘的處分。據了解,柯文哲也有意要翻盤,推翻前朝行政訴訟的機會很大。
蕭曉玲老師案,目前已經走完法律程序,但市長柯文哲有意重新討論該案,在律師鄭文龍建議下,舉辦行政聽證會,於今天上午召開,最終是否翻案回覆蕭教職,將交由柯文哲定奪。
蕭曉玲委任律師詹晉鑒表示,蕭案發生在民國97,中山國中教評會決議蕭老師不適任後解聘,並經教育局核定。蕭老師隨即提出申訴再申訴,並經行政訴訟1、2審敗訴定讞。民國99年,蕭老師委託律師向監察院遞交陳述書,102年監察院報告出爐,指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且違反程序不當解聘,嚴重影響名譽及侵害工作權,相關單位涉有違失。」
中山國中委任律師沈政雄表示,蕭老師的解聘是經過學校教評會合議下的決議,應當予以尊重,監察院認定行政機關的瑕疵是僭越其職權。在法庭上,兩造都已經有過相關答辯與攻防,律師也在庭上有過主張,攻防後事證明確,難道敗訴就來吵一吵,就可以了嗎?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陳耀祥表示,蕭案是非常罕見的案子,已經過行政救濟,也經過監察院糾正,今天的問題有憲法層面的問題,經行政機關認定後,法院判決定讞,又有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糾正,他認為,台灣的五權分立,糾正權在監察院,判決在法院,各本於職權。
當司法權與監察權衝突,當何所依循
陳耀祥認為,當司法權與監察權有衝突的時候,應回歸法律在於保障基本人權,因此,應該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由北市府撤銷行政機關判決,恢復蕭老師教職,採用「撤銷」的方式,代表可「回溯」,即蕭老師9年多來的資歷仍計算入年資與退休金中。
陳耀祥也表示,應該思考日後的困境改善與處置,台灣是五權分立,蕭案若發生在三權分立沒有監察院的國家,就不會面對如今的困境。他認為是當初在立法時,沒有想到今天會有這樣個案困境,這是立法漏洞問題,需由立法院修法解決。
今日聽證會中的聲音一面倒支持蕭曉玲,且據了解,柯文哲已傾向將原行政機關的認定推翻,因此蕭案翻盤的可能性極大。面對今日聽證會中的不利局面,中山國中委任律師沈政雄表示,不方便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