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4月25日通過海洋基本法草案,雖然仍需要送交立院進行排案審議,但已經展現我國在海洋政策推動上進入另一個里程碑。
國內對於海洋基本法的相關討論已經超過十年之久,這十年間,政府相關部會歷經組織改造、海洋研究智庫的件至、海洋相關領域的法案立法、海洋發展指標的研究、海洋資料庫的建置等,其中進展較為順利的是在海洋相關領域法案的立法,包括:海岸管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而在行政組織架構上,雖然105年已通過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其所屬相關機關組織法,但海洋委員會卻於107年4月28日才正式掛牌,而現階段提出海洋基本法,更能展現出政府對海洋政策的重視。
日本是全球積極發展與建構海洋政策的標竿國家之一,由於受限於憲法的限制,日本在國防尚無法充分發揮其實力以鞏固其海疆之利益,但日本政府早在十年前便透過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一方面強化其海域執法的正當性,也作為日本政府推動海洋政策的基石與方針,藉由此部海洋基本法,日本政府定期研議出版海洋政策白皮書,以鞏固並對外宣示其向海洋發展的決心。
從行政院版的海洋基本法架構與內容來看,此一法案以綱要式來規範我國海洋相關政策的推動與規劃,包括:海洋永續發展、海洋文化、海洋環境、海洋產業、海洋研究、海洋發展基金等,內容多未有更為明確的政策目標闡述;而且在關切我國主權或主權權利海域的相關政策上,也僅強調以國際合作方式為原則。
相較於立委於106年度所提之海洋基本法版本,此一版本共有26條且各條條文規範內容相當細緻明確,雖然與我國對於「基本法」的定位與架構有明顯差異,但卻可從該版本中展現出我國海洋政策的具體目標、未來的政策宗旨,以及我國總體海洋政策應該有的層次與脈絡。整體而言,此一版本的架構對於未來落實至海洋政策白皮書的擬訂、各部會海洋相關政策的協調,應是更能有清楚之輪廓可為依循。
鑒於海洋委員會設立討論之初,為了權衡各部會相關業務權責之協調,花了不少時間釐清日後的工作任務與業務職掌範圍,也因此最後定調組織為「委員會」,而非「部」。在下一階段的工作進程中,除了擬訂海洋政策白皮書之外,具體落實各項政策實是我國海洋政策推動的關鍵,其中較為重要的包括:海洋法律與政策體系的盤點與建制、海洋發展指標的落實以及指標與政策制訂的連結等,如此方能真正突顯我國海洋「立國、興國、益國」的決心。
*作者為台經院研究九所新興市場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