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長期以來對於政府與企業部門揭弊者,缺乏相關保障機制,但《刑事訴訟法》卻明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揭弊者為了自保只好以匿名方式爆料,導致台灣黑函爆料文化盛行,為了提供揭弊者具體的保障,行政院院會今(2)日正式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未來公務人員若對揭弊者施以報復性不利人事措施,未來將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予以懲處,不具公務人員須身份者(例如民間企業),將處以最高500萬元的罰鍰,為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揭弊者在揭弊後,若回復職場有困難,勞雇雙方得合意終止勞雇合約,資方須保障揭弊者3個月的待業補償金與優於勞基法之離退待遇。
台灣從2012年就已開始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但由於台灣社會盛行爆料文化,民間企業之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態樣十分多元,從檢舉資方違反勞基法、環保公安、公平交易、金融監理、水土保持等,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之檢舉案件非常多元,企業界方面擔心該法立法後,可能導致黑函文化更加惡化,造成公司治理困難,因此始終反對立法。
在司改國是會議後,「吹哨者條款」陸續增訂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法》等法律,一時之間營造出一片鼓勵內部揭弊的氣氛,法務部原本希望針對公部門與私部門的揭弊,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當時的主要考量就在於民間企業的揭弊行為,因為勢必對勞雇關係產生衝擊,在工作權的保障上必須相對周延。不過,行政院最後決議將二部法律合併為一部法律立法。
法務部:《揭弊者保護法》可以促廉反貪
《揭弊者保護法》明定,揭弊之範疇包括《刑法》瀆職罪、《貪污治罪條例》、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及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權勢,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之行為,有受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糾正之虞者。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鄭銘謙表示,法務部研議《揭弊者保護法》之目的有三,一是接軌國際,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精神接軌,第二是司法有感、順應民意,第三則是促廉反貪。《揭弊者保護法》採取「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對於揭弊者之保護,如果有其他法律可提供更好保護,則從其規定,《揭弊者保護法》對於公私部門之揭弊,也採取「一體適用,標準一致」原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換言之,公務人員對於公務弊端,本來就有告發的義務,因此,《揭弊者保護法》對於揭弊受理通報程序上,採取二層設計,第一層公司部門首長、主管、負責人;檢察機關、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關。第一層機關失靈後,揭弊者可以透過第二層媒體、民代揭弊。揭弊內容如果屬實,依法其工作權益、福利與升遷,皆受到合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