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127億餘元,台北地院今開庭由檢察官論告,檢方求刑鄧文聰21年有期徒刑,黃正一求刑8年,除指出2人一心將幸壽的錢挖入自己口袋,更批鄧文聰是「史上最惡質董事長」。
幸壽案目前已進入辯論程序,今天由公訴檢察官張安箴、侯靜雯蒞庭論告,明天黃正一、後天鄧文聰將進行答辯,本周辯結,最快7月下旬宣判。
而曾接管幸福人壽的保險安定基金,今天也透過律師當庭提出附帶民事求償,被告除了鄧、黃2人,還包括瑞士EFG盈豐銀行、及業務副總經理吳曉雲,認為4者或故意或過失,造成幸福人壽被掏空127億元,最終由政府接管的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檢察官論告指出,黃、鄧撿便宜入主幸福人壽,接手後卻心心念念將幸壽的錢挖入自己口袋,多次以公司資產違法購房、買股,屢遭金管會處分,還企圖自任基金管理人,代操幸壽的海外資產,一心把幸壽資產占為己有。
論告也指出,黃、鄧從EFG銀行質借得手後,鄧文聰又向渣打銀行質借掏出2億美元,「犯行惡劣,可評為史上最惡質董事長」,2人造成幸壽財務惡化,接手幸壽時的淨值為負164億元,2014年保安基金接管幸壽時,已惡化到負239億元。
檢察官論告痛批,台商鄧文聰美其名是「鮭魚返鄉,造福台灣」,實為「鱷魚返鄉,禍國殃民」。
檢察官認為,鄧文聰犯罪時間長達6年,犯罪所得共3億9000萬美元(約127億新台幣),犯後狡辯並推諉責任,竟還要求EFG銀行否認知道他的紙上公司的貸款,才肯還EFG銀行錢,惡性重大,求刑21年;黃正一犯罪時間1年,與鄧共犯所得2200萬美元(新台幣7億1654萬元),犯後也是失口否認、推諉卸責,求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