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去年底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通過,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即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
去年11月24日進行的公民投票,其中第16案由黃士修等人發起的「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通過將《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廢除。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第1項條文,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