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可縮減3年出境管制期的規定,並明定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此外,若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
馬政府卸任後,多位前國民黨的高官或前直轄市長,包括前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前故宮院長馮明珠等人,都被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等人查出,在卸任前把自己的3年境管期限,從3年縮短到3個月至6個月。
今天草案二讀前,針對國民黨團批評修法引起朝野對立,段宜康就指出,並非針對性立法,實際上民進黨政府的公職人員,將來退離職後也會受此規範。
三讀修正條文明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與退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者,要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核准後才可出境;延長出境管制期限方面,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規定從現行管制期3年,改為不得縮短期限,可延長最多3年,並以1次為限,因此最長可管制6年。
三讀修正條文也指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處3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換言之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