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為了遏止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散布,增列選舉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為廣播電視廣告,有散布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上述不實廣告之散布,如果有構成《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人不當選」,或是《刑法》之毀謗罪,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上述「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僅包括付費之廣告,「不包括個人所發布而未收取費用之內容」的網路支持者宣傳。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表示,本次《選罷法》之修正案,除增訂選舉投票日為應「放假日」規定,與《公投法》規定一致外,針對企圖影響選舉罷免之不實廣告,也增訂緊急救濟制度。
內政部表示,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競選或罷免廣告流竄,破壞選舉制度公平公正性,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於選舉期間所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情事、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
林清淇表示,目前《選罷法》第104條雖然有訂定「意圖使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項規定在選舉實務上,常常緩不濟急,因應媒體傳播速度加快,因此,《選罷法》因此增訂第47條規定,針對不實廣告,候選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
林清淇表示,上述「緊急限制刊播令」之聲請,適用對象為擬參選人、罷免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案人等,上述人員若認為廣播電視刊播之廣告,若有涉及不實部分,應敘明理由並且出具可調查之證據,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檢舉,並且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方面必須於3天內針對廣告是否構成不實部分進行裁定,若聲請人提供證據不足或無法證實者,法院得直接駁回當事人聲請。
另外,法院若就不實廣告,裁定「緊急限制刊播令」後,廣告之申請人與出資人、刊播者,得就「緊急限制刊播令」之裁定,於3天內提起抗告。林清淇表示,總統選舉,不實廣告聲請緊急處分之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管轄法院,則可以在行為地之法院。
林清淇表示,一旦法院裁定「緊急限制刊播令」,廣播電視與平面媒體,就必須配合將廣告緊急下架停播,媒體如果不配合履行下架者,將面臨20萬至200萬元的行政怠金之罰款,並且可以採連續罰。
另外,本次《選罷法》修法,配合《公投法》之修正,也將投開票所內,刺探圈選行為之刑責,從原本是5年,調降為2年,避免因為刑責過重,導致法官判不下去。
內政部強調,選舉罷免不實訊息影響民主選舉罷免制度甚鉅,並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比照法國「反資訊操控法」建立制度,希望藉此端正選風,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花敬群表示,上述之不實廣告,並不包括廣告經截圖後,在社群媒體之傳播行為,但對於網路上的不實訊息,候選人仍可以依據《選罷法》,控告訊息之傳播者「意圖使人不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