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6)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行政院長蘇貞昌最後同意,接受立委管碧玲的「同婚專法」微調版,把第2條「同性婚姻」的字眼拿掉,但在第4條明訂「同性伴侶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規定,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同婚專法議題目前在社會輿論上,很多團體膠著討論的重點,擺在「結婚」二字,這個「結」始終解不開,因此部分民進黨立委今天表達,可否用其他文字取代,今天管碧玲版文字修正,區域委員是相對可以接受的版本,也不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有實質影響,「這是妥協最大公約數。」
行政立法協調會今天同意接受「管碧玲版」同婚專法,這個微調版本儘管沒有出現「同性婚姻」四個字,但是,第四條清楚表明,同性伴侶「依據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意旨,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Kolas表示,今天行政立法協調會上,有立委表達,如果同婚專法依然維持「結婚登記」之規定,在法律文字上,是否有可能改變「結婚」等字眼,或者用其他文字替代。
對於部分民進黨立委的建議,在場的法務部長蔡清祥與內政度長徐國勇,今天分別從婚姻登記的實務角度,解釋婚姻登記規定,根據Kolas轉述,今天法務部、內政部清楚解釋,無論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如何呈現,回歸到婚姻法律效力與戶籍登記,「依據《戶籍法》,只能採用正面表列的『結婚』二字,才能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其他種選擇。」
內政部表示,戶政機關在執行上,必須有清楚正面表列的「結婚」,才能辦理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