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追討興建捷運新蘆線代墊的99.8億元,台北市長柯文哲對交通部、新北市府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認為應由交通部概括承受台灣省府應該分攤的經費,或由新北市政府增加分攤額度,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5日宣判台北市政府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台北捷運新蘆線在2013年全線開通,興建費用高達1357.78億元,其中209.23億為自償經費,由當時的台北市政府以及台灣省政府分別負擔,而省政府又與當時的台北縣政府分擔,總計台北縣政府應負擔金額為49.9億元、台灣省政府負擔99.8億元,當時均由台北市政府先行代墊。但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精省後省政府的費用應該要由交通部負擔,但交通部一直未給付,因此提告;而新北市政府是關係人身份,主要目標是交通部,並不是要告新北市府。
交通部則表示,根據1998年行政院所核定的計畫書,自償性財源由北市府代辦貸款與建設利息,完工營運後應由營運單位償還貸款的本金與利息,在2002年時,行政院更指定台北市政府須擔任籌措自償性資金的平台,待正式營運後,由台北捷運營收分期償還給台北市政府。新蘆線自2013年全線通車之後,車票收入均由台北市捷運公司收取,土地開發收益則由台北市土地開發基金收取,因此本來就不存在交通部應償還台北市代墊經費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台北市政府敗訴,但是全案仍可繼續上訴。台北市政府若上訴,交通部表示會給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