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電視、國家地理頻道被控未給付授權金,即公開播放廣告音樂,遭著作權人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決福斯、國家地理頻道各賠償新台幣573萬餘元、85萬餘元。
北院今(23)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包括大英公司等15家公司與2名音樂老師,對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17名原告主張,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除播出節目,也會在節目間插播廣告。由於廣告播出時會使用到廣告音樂老師製作的音樂,按《著作權法》規定,播出音樂著作的電視台須取得音樂著作權利人的授權,並支付公開播送授權費。
原告主張,多年來都與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簽署授權契約,但2015年(民國104年)起,福斯傳媒與國家地理頻道突然拒絕簽約,也拒絕支付費用,卻未停止使用音樂,請求法院判決福斯傳媒與國家地理頻道給付權利金。
法官審理認為,兩造間於2014年12月31日後,就廣告音樂著作部分無授權契約等契約關係存在,被告未經同意或授權,自2015年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被告經營的頻道公開播送廣告音樂,侵害廣告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法官依被告播送音樂次數、單價,判決福斯賠償17名原告共573萬餘元,國家地理頻道賠償15名原告共8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