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可望10月上路 交通部籲業者儘速合法化

2019-05-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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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到右:路政司司長陳文瑞、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廖羿雯攝)

左到右:路政司司長陳文瑞、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廖羿雯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1條」修正案,又稱「Uber條款」,在上個月底預告期滿,期間引起Uber等叫車平台、代雇駕駛自救會、小客車租賃業等團體多次抗議,呼籲交通部誠懇對談。今(28)日交通部表示,該案已於上週五通過交通部法規會確定修法,待下週四進行部務會報後,最快6月初公告,再經4個月緩衝其後,預計10月初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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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說明,Uber過去以資訊平台的名義,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經營短期載客服務,與現行計程車營運模式相似,但依消保法訂定之小客車租賃業定型化契約裡,均以時或日租計費,小客車租賃與計程車在運輸業管理上本屬不同營業範圍,交通部為強化分頁管理、區隔市場、維持公平競爭,故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1條。

陳文瑞表示,Uber在台灣消費者間取得好口碑,交通部也希望Uber留在台灣,待103-1條修正案實施後,Uber依然可以跟小客車租賃業合作,只是必須依法營業;此外Uber當然也能轉型為計程車隊,申請經營派遣一般司機,或者成立規範上更有彈性的多元化計程車隊。

「請(Uber)不要再期待我們會改變立場。」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強調,當初Uber吸引萬名租賃代雇駕駛違法短期載客,如今應負起責任帶領大家回到正軌,只要達到500萬資本額、並幫乘客投保,Uber也能加入計程車運輸業,繼續為台灣消費者提供其令人稱道的服務。

王國材更指出,Uber在全世界各國多以違法姿態,衝撞進入當地的計程車市場,測試執政當局會不會為其修改規範,倘若政府為了違法者修改法令,對大多數計程車駕駛來說會很不公平,又考慮1萬多名代雇駕駛的生計,故選擇納管,因此絕不會改變立場。

20190520-交通部次長王國材20日於交通委員會接受媒體聯訪。(顏麟宇攝)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談Uber條款。(顏麟宇攝)

Uber代雇駕駛若將轉業 公路總局與六都警政署談好將舉辦37場考試

修正案於6月初正式公告後,還有4個月的緩衝期,供代雇駕駛轉業;10月初開始,租賃業若要和網路平台業者合作,須事先提交營運計畫書供主管機關審核;且該平台需提供每趟車次車號、供主管機關稽核。違反103-1條規定者,將開罰9千到9萬元。

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表示,現行Uber平台上的代雇駕駛都擁有職業駕照,欠缺的是計程車的執業登記證,目前已和六都警政署談妥,6到9月將舉辦37場考試,提供超過1萬名計程車缺額,足以容納代雇駕駛需求。

此外,交通部說,若要將租賃車輛轉為多元計程車,尚需重新驗車、領牌、更換行照,其中衍生的監理規費將予以減免,同時也和國內大型融資業者協商完成,以維持原貸款融資條件為原則,盡量減少租賃車轉計程車的負擔。

針對先前交通部長林佳龍曾對外表示,正考慮鬆綁計程車業「一司機綁一車隊」的規範,王國材說,駕駛人端贊同、但中華民國汽車派遣學會有不同意見,這會是交通部未來的協商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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