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弱勢族群之人權憲法地位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明文揭示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按平等原則為所有基本權的基礎;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權力時,無論其為立法、行政或司法作用,均應平等對待,不得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從「社會和政治」層面剖析,弱勢的地位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權利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捍衛公平與正義。民進黨即使擁有執政與國會多數的優勢,但對於弱勢(或稱體制外)之少數意見也得尊重,否則就不是真民主。
從「人道主義」層面解讀,法律對弱勢群體作特別的保護,乃出於一種對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弱勢群體之所以要得到國家律法的特殊保護,是因為它們相對於其他群體而處於一種權能較低的相對不對等狀態。在這種不對等狀態中,弱勢群體往往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導致自身權益被違法者不合理侵害。因此,政府和社會應當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公道與保護。
中華民國是一個現代化國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從人道及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儘可能地避免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
奉勸民進黨諸公諸婆,弔詭的不是你們個人,而是『那個產品』本身,產品已經不太對,你們還堅持繼續推出銷售,那麼有問題的已經不是產品,而是你老闆的『腦袋』!
*作者為公行碩士,公共事務觀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