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振榮呼籲:「文、影、視、音」著作權應修法由文化部任主管機關

2019-06-0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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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宏碁基金會董事長施振榮5日出席「李國鼎百秩晉十紀念講座」。(蔡親傑攝)

20190605-宏碁基金會董事長施振榮5日出席「李國鼎百秩晉十紀念講座」。(蔡親傑攝)

宏碁集團創辦人/文化科技發展聯盟召集人施振榮呼籲,由於藝文創作本質上的不同,對於“文、影、視、音”等內容創作的著作權主管機關,應透過法令修訂明定由文化部來擔任主管機關,如此對於藝文生態的長遠發展也會較為有利,也有助推動生態產業的永續發展。
 
施振榮6日公開呼籲現行的著作權法應推動修法,為此,日前他也特別致函給包括立法院院長蘇嘉全、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及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希望能爭取立院及相關部會對推動修法的支持。
 
施振榮指出,因他之前擔任六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如今又擔任文化科技發展聯盟召集人,長期與藝文界接觸的緣故,有關「音樂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近年受到藝文界的關切,特別是在公播版的授權費用偏高,可能也會讓部分音樂推廣受限,值得重視。
 
有關藝文領域的著作權,如音樂創作目前在市場上推廣應用時,也會依不同的受眾人數多寡來收取授權費用,例如區分為家庭版、公播版等。
 
施振榮表示,消費者愈多,音樂創作所能創造的價值就愈高,但如何讓所有的利害相關者都能利益平衡十分重要,包括音樂創作人、中介者、音樂加值者、消費者等等,更重要的是要以整個音樂圈生態的平衡,讓生態可以蓬勃發展為目標。
 
由於藝文創作本質上的不同,對於“文、影、視、音”等內容創作的著作權主管機關,他也呼籲,應透過法令修訂明定由文化部來擔任主管機關,如此對於藝文生態的長遠發展也會較為有利,並以「共創價值、利益平衡」的王道精神來推動生態產業的永續發展。
 
他並指出,尤其文化基本法通過後,對於著作權法的解讀、適用、修訂,都應該有新的視角與觀點,有多個條文與著作權均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在文化基本法施行後,考量著作權為文化權的一環,且為完整文化政策,由文化部主管著作權業務,應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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