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眾議院內政特別委員會(The Home Affairs Select Committee)7月1日公布一份性交易調查報告,指出英國應該立刻使性工作者「拉客」合法化,才更能保護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權益促進組織性工作者公開大學(Sex Worker Open University,SWOU)稱,這是性交易除罪化運動的驚人勝利,也是英國性工作者爭取權利之路上的一大進展。
Decriminalisation of sex workers in England and Wales backed by MPs https://t.co/OcFbvModIA
— The Guardian (@guardian) 2016年6月30日
「拉客應當除罪化」
《衛報》(The Guardian)報導,根據英國法律,性交易本身並不違法,但卻禁止在公共場所拉客、開設妓院等行為,只要兩名或以上的性工作者出於安全需求一同工作,就會被視為違法妓院。換言之,性交易雖然合法,但性工作者卻沒有正當的交易、聚會場所,拉客時只能遮遮掩掩、躲避警方追查,增添不少安全上的疑慮。
據估計,約49%的性工作者都表示會擔心自己的安危。例如,2013年倫敦一名單獨拉客的性工作者波帕(Mariana Popa),就當街遭仇恨人士刺殺身亡。自1990年起至2015年,估計已有152名性工作者遭謀殺。
Mariana Popa was killed working as a prostitute. Are the police to blame? https://t.co/5GVWlLPwOm
— The Sojourner Truth (@sotrueradio) 2016年4月28日
委員會主席、工黨議員瓦茲(Keith Vaz)表示,性工作者會因害怕遭到起訴而獨自作業,人身安全也因此受到威脅。「這是將拉客視為犯罪的副作用,我們不該如此處罰、誣衊性工作者,拉客應當除罪化。」
若此項議案果真實行,將會是英國法律首次看重性工作者的意見以及相關研究。內政特別委員會同時也要求英國內政部(Home Office)刪除性工作者的賣淫前科,希望藉此幫助想要「金盆洗手」的性工作者,不會因難堪紀錄而難以找到下一份工作。
Sex worker and activist Laura Lee: ‘It’s now far more difficult to stay safe’ https://t.co/0IC25LqND5
— The Guardian (@guardian) 2016年2月5日
報告參考資料引發批評
不過,這份報告也引發不少人質疑。性工作者互相舉報「奧客」的網站「醜陋的面孔」(National Ugly Mugs)執行長艾斯布萊斯(Alex Feis-Bryce)就認為,報告的資料充滿「偏見」,不但將賣淫和對女性的暴力視為一體,還將性工作和人口販賣合二為一。
艾斯布萊斯質疑,為何第一批提供口頭證據的人是作家、英國女性主義組織「女權主義者」(Feminista)創辦人班雅特(Kat Banyard)。「女權主義者」最主要的主張是反對物化女性,班雅特也曾經出版書籍批評性交易和脫衣舞等,和主張保障性工作者權益的其他女權組織多有衝突。「班雅特對性工作有很強烈的立場,但她的組織『女權主義者』完全沒有提供性工作者任何支援。」
前性工作者李斯(Paris Lees)和馬尼安蒂(Brooke Magnanti)也質疑,委員會為何沒有找他們進行諮詢,「我們能更吸引媒體、提高大眾關注,而且我們是相關人士,委員會可以對外宣稱『我們已與一些前性工作者談過』。」
傾向紐西蘭模式
儘管質疑不斷,內政委員會最終仍交出包含250件性工作者、學術機關、相關團體提供資料的一份完整報告。報告中主要比較的資料呈現兩極化,一面是傾向於瑞典「罰嫖不罰娼」的模式,另一面則支持紐西蘭性工作者完全除罪化的範本。
報告指出,瑞典罰嫖法案基於道德瑕疵,認定賣淫為非法行為,但也否定了性工作者為自己發聲和選擇的機會。反觀紐西蘭的除罪化法案,提供了性工作者更好的工作環境,增進與警方的合作關係,性產業沒有擴大也沒有剝削跡象。因此,目前委員會傾向後者,但是實際結果如何仍有待明年6月的最終定案。
Soliciting by sex workers should not be a crime, MPs say https://t.co/mjMV2aI22a
— BBC News (UK) (@BBCNews) 2016年6月30日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倫敦警察局高級警官瓊斯(Christine Jones)表示,從事性服務的女性往往出於被迫、無奈和脆弱的處境。她認為是嫖客、掮客在性產業製造需求,引進暴力,而倫敦警察的首要任務應該是打擊剝削女性、買淫的人,而不是逮捕性工作者。不過委員會也說,關於賣淫的資料還是過於稀少,認為內政部應該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以供日後立法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