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面,按現有條文,無論是長期協議或是個案移交,都要經由立法會審議。按建議的修訂,行政長官將不再需要立法會的同意,便可以啟動個案移交。對此,輿論認為是大幅移除了對行政長官的監督,也因而大幅減低了對疑犯的保障。由於香港的行政長官並非由香港人一人一票產生,如果濫用相關權力,市民將難以問責。
第四方面,這次修訂引發大量社會爭議,理應給予市民充足時間理解、討論和反映意見。不過,今次政府只設二十日的公眾諮詢。而在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以至一些平時立場相對保守的宗教團體和教育團體都出來反對後,政府仍然堅持提出修訂,並且要求立法會盡快通過,引發輿論強烈反彈。
4. 為什麼政府要這樣趕著通過修訂?
官方的理由,是陳同佳預計最快將於十月中旬獲釋,之後可能便會離開香港潛逃。因此,官方聲稱要趕及在之前通過修訂。不過,台灣方面已經多次強調,認為現時的修訂建議不能接受,即使通過了也不會按此提出移交要求。特區政府以陳同佳案為由推動修訂,已被多方指責是利用死者和悲劇達到其政治目的。
5. 香港不能移交疑犯到中國大陸,那麼香港不就會變成罪犯天堂了嗎?
特區成立已有近二十二年,如果「罪犯天堂」的說法成立的話,似乎未能說明為何過去二十二年來香港治安沒有受到嚴重影響。就算影響存在,也明顯不是一個即時危險,需要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之前便要強行極速立法通過。
6. 但是有些西方民主國家也會和中國政府簽訂移交協議啊?
是,但香港的情況有三點不同。第一,其他國家和中國政府簽訂移交協議時,一般會規定不會移交本國國民。但在香港的條例下,無論是土生土長的香港居民,還是只不過在香港機場轉機的旅客,一律可被拘留移交。第二,民主國家有選舉監督,政府誤用移交程序的話會被選民懲罰;香港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就算誤用移交程序也難以開責。第三,正正因為香港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所以香港的移交安排不能與其他地方類比。其他國家的領袖可以獨立評估應否移交疑犯到中國大陸,香港的行政長官按《基本法》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不能獨立作出決定。在這制度框架下,所有由行政長官負責的行政審查等於是一紙虛言。
7. 既然是捉「逃犯」,不做壞事就不該擔心吧?
其實是「疑犯」,不是「逃犯」。香港實行無罪推定,一天未被判罪的人都只是「疑犯」,不可以假設他們都是壞人。而要成為「疑犯」,只要當權者覺得你有做壞事就可以了,而問題是中國政府眼中的「壞事」,和香港人的很不一樣。在香港,為弱勢發聲會被視為好人好事,但在中國大陸卻有很多案例是幫人反而變成被告。香港人害怕修訂通過後,同樣的問題會延伸到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