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季廷觀點:威權政體與國際法秩序的轉變

2019-06-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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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於中國大陸過去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所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現在的中國大陸投資人的財產與司法救濟保障來說是不足的。因此,弔詭的是,在傳統歐洲的資本輸出國開始從雙邊投資條約退縮,以避免中國大陸外資對其構成法律與安全上的威脅時,中國大陸開始暢談著要將這些雙邊投資條約的保障加以「升級」,反而與美國的標準開始相向而行。又,近來的經驗研究也指出,簽訂這種雙邊投資條約,會有助於威權政體(特別是非政黨獨裁)統治期間的延續,也就有利於其他和中國大陸簽訂此等條約的威權國家。因此,這種升級後的投資保障條約,在未來一段較長的期間,除了最敏感的投資市場准入或自由化外,可能會變成在中國大陸的帶路計畫下持續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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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法秩序方面,學界似乎都認為中國大陸大致上都遵守著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規定,只是常常會透過拖延的方式爭取到空間。這種策略性的條約遵守行為,對貿易法秩序的挑戰並不大。真正對貿易法秩序有挑戰者,在於當初中國大陸加入WTO時,其內部的經濟治理結構(例如:公共機構補貼)並沒有被規範,而讓中國大陸當局可以找到有利於其的法律解釋。既然WTO無法規範,也就造成最終美國必須發動WTO以外的單邊手段來逼迫中國大陸在內部做改變。雖然類似中國大陸的經濟治理結構在其他威權國家也存在,但中國大陸獨特的大型經濟量體,自然會讓沒有國際法規範的經濟治理結構,成為兩國間現在的貿易衝突。

2019年4月26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並發表主旨演講(AP)
2019年4月26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並發表主旨演講(AP)

從權力政治的角度來說,法律所定義的範疇,會影響著國家之間綜合實力或收益的大小。美國可以透過改變與經貿法秩序的範疇,增加自己的相對國家實力。早期WTO主要是在突破主權國家「邊界」上的貿易屏障,但那時已經足夠發達國家取得貿易優勢。然而,當這樣的優勢開始縮減時,就可以看到WTO後期的談判、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及其他新型的區域貿易投資協定,都是往「邊界以內」的措施開始越來越全面性的規範(例如:勞工標準、環境標準)。所以,很自然地,美國最終要在經貿法秩序上,走向規範威權國家本身維持政權的經濟治理結構,以重新界定影響國家相對實力的經貿法秩序範疇。但是,這樣的秩序改變,會影響著威權國家的統治正當性與存續,中國大陸與美國可能都很難達到妥協平衡點。未來,新的區域貿易協定增加的情況下,可能會使WTO的重要性降低而逐漸走向功能弱化的組織,國際貿易法秩序可能將走向多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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