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自由民主世界所主導的國際法秩序,在面對威權政體的影響力持續增加後,國際法秩序會變成什麼樣的面貌?美國著名的國際關係學者Robert Keohane在其鉅著《霸權之後》即表示,霸權的實力即使衰退,之後尚可憑藉著過去所建立起來的制度,維繫著對自己有利的國際秩序。依循著這樣的邏輯,筆者在這篇短文中是要從國際法而非單純國際關係的視角,探索:霸權後的國際法秩序變動,與過去的國際法秩序有哪些結構性的不同?
雖然國際法學說通常較少談論權力在國際法中的作用,但不能否認者,權力經常會扮演很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威權國家的影響力增加時,威權政體所具有的政治邏輯,勢必會影響著國際法秩序的變動。這也應是國際法學界所關注的事情。一般而言,威權政體的統治正當性來說,最重要的是民族主義和經濟成長兩個支柱。在民族主義的支柱上,威權國家對於所謂「不平等」條約的解釋,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具有相似性,會比較強調談判當中的對等性。但過去因為權力的不對等,使諸多國際法秩序或其中預設之原則,會比較容易朝對美國有利的方向傾斜。因此,挑戰這種國際法秩序的預設原則,有利于挑戰「不平等」國際法秩序,也就有利於維持威權國家內的民族主義的統治邏輯。
具體來說,在二次戰後的國際法秩序中,已經逐步建立或落實的幾個原則,如: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法律應引導國家政策的走向、維繫合法/非法的二元客觀性、政治的相對中立性、以及以法律促進和平等基本原則,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國際法中不平等的「外來」元素。當這些預設的國際法原則被挑戰時,理論上美國必須要為維護著這些基礎原則。但如果美國自己退出諸多國際場域並陷入雙重標準的境地下,反而會加速著侵蝕上述國際法秩序所預設的基礎原則。若國際法基礎原則被侵蝕,那麼「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秩序似乎也就不可得。
在涉及經濟成長支柱者,威權政體可能會藉由美國所主導的國際經濟法秩序,成為國內經濟改革與現代化的驅動力。美國在戰後的國際經濟法秩序中,大致建立起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外國人財產權保護,與透明化等常態性的重要法律原則。大致上來說,這些國際經法秩序的基本原則,分別展現在投資與貿易兩個部分。在投資法秩序上,威權國家需要藉由外國直接投資以獲取資本,促進國內的經濟與就業市場的成長。因為威權國家對於財產權的保護不如其他傳統的資本輸出國,所以威權國家藉由簽訂雙邊投資條約,可以增加保護外國人財產權的可信度。在這些投資條約中,威權國家對於投資市場准入、投資保障範疇、智慧財產權保護、或投資人與東道國在國際仲裁機構的司法救濟權利,通常會低於傳統資本輸出國所要求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