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退一步來說,如果真的有罷工預告期,那麼合理可見,公司應有辦法將損失降到一定的程度,則工會為了要達到罷工的目的,可能就得延長戰線,將罷工的期間持續拉長,兩者長期對峙之下,難道對社會就不造成困擾?社會因此須承擔的總成本難道就不高?此外,工會如果轉換策略,不在預告期屆至的隔天,而是隔兩三天才罷工,如此有何法律效果?能說工會不按牌理出牌應受制裁嗎?如此看來,勞資爭議不但無解,設立罷工預告期的後果,更只會加深爭議的複雜度及困難度,消費者看似隔岸觀火,但難保不會燒及自身。
最後,筆者也是潛在的消費者,一家公司發動罷工,多少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然而有一點很重要,我們都認為台灣的低薪問題很嚴重,當有一群勞工朋友想要爭取更多的待遇時,我們身為其他的勞工,應該選擇鼓勵還是指責呢?或許被影響了權益,無法贊同他們的訴求,但也不要反過來去責難他們的行動。縱使罷工有預告期好了,消費者若要因此取消、改班機等等,難道會因此甚感欣慰?麻煩終究是麻煩,兩者都是帶來不便,要考慮的,與其為事前須預告幾天(何況筆者前已提到,罷工程序已有一定預告效果且工會也不一定會準時罷工),反倒應如何讓自己的權益獲得保障,像是密切關注公司改航班資訊、購買保險、改訂行程或是要求事後賠償等等,就像颱風天是否會停止上班上課,一定也是密切注意政府的發布,而不是要求政府事先預告哪天會放假。
平心而論,當自己買到一家可能在不久的將來發起罷工的飛機票時,難道要事不關己,直到悲劇發生才怨天尤人(且還不是抱怨公司治理無能而是譴責工會隨便突襲)?又或者,當消費者今天願意投保在海外遇到搶劫或竊盜等損失補償的保險時,同樣是不願意發生的罷工,為何也不能當作是一種隱藏式風險來評管呢?就筆者所知,不僅罷工在其他國家機場早已不是特例,國內現在也早已有許多產險公司提供罷工的理賠方案,那麼想要搭飛機的旅客,是不是往後更應該留意海內外各種旅行可能會遇到的意外呢?
台灣勞資關係長期處在不對等的關係狀態,尚且不論消費者權益是否會因預告期的訂立獲得解決,但絕對會讓工會運作的困難度提升,削弱跟公司談判的籌碼,最終惡化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結果。罷工作為勞工爭議權行使的手段之一,當我們今日已經肯認勞工享有這樣的權益後,筆者希望大家也能有多一點同理心,犧牲一點自己的時間心力,幫助他人爭取他們的權益,讓社會享有更加對等的勞資關係!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