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一個藉口,它本質上是文革時期的反革命罪,因為反革命罪被取消,所以就用宏大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來打壓合法的維權人士與律師,因為這些人以一已之力或法律的力量,來撼動權貴非法行徑,使他們有危機感,他們將自己的危機轉嫁到對手頭上,只有網羅罪名,通過構陷將對手打入囹圄。
官方對周世鋒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中共官方的法制網發表的評論中,視周世鋒為「一隻黑手」(起草《零八憲章》的劉曉波也曾被視為「一隻黑手」),這篇文字裡,對周世鋒如此汙名化、有罪化:
在律師圈的江湖裡,周世鋒為首的一夥人是一種詭異的存在。這群人有個稱謂叫做「死磕派」或是「維權律師」,他們打著「維權」的幌子,披著法律的外衣,實際幹的卻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一面採取教唆訴訟、綁架訴訟等手段,或是直接咆哮公堂、擾亂司法秩序,一面非法聚集滋事、非法炒作熱點事件、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擾亂社會穩定;其言其行已經嚴重背離法律的要求,構成犯罪。
我們細看一下上述文字,會發現這些有罪指證,無一與真正的罪行有關,打著某某的幌子,披著某某的外衣,這是典型的文革語言,這些文學形象語言,除了醜化對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至於「教唆訴訟」,是不是指導當事人維護自己權益?「綁架訴訟」,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綁架訴訟?如何進行法學界定?法律都在公權力手上,律師頂多是通過擴大相關案件的社會影響力,使更多的人知情,無論是社會個人還是法律機關,都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對待相關案件,幾個律師能綁架訴訟?能綁架司法機關?這篇文章的作者或相關官方應該公開證據,證明是因為周世鋒們的綁架,造成某一案件被迫錯判誤判。如果沒有任何一起案件因此被錯判,那麼,周世鋒們何來綁架訴訟之說?再說,綁架訴訟應該有被綁架的主體,譬如綁架了某位法官,逼迫他按照周世鋒的意志來進行司法判決。
法制網這篇文章進而列舉周世鋒們咆哮公堂、擾亂司法秩序,但這些指控頂多屬於治安案件,對咆哮者當庭驅逐或行政處罰就可以了,可惜我們沒有看到周世鋒們受到相關處罰的報導。
最嚴重的指控,是周世鋒們「攻擊國家法律制度、擾亂社會穩定」,我想追問一句:攻擊法律制度有罪嗎?任何公民都有批評國家政府制度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國家法律制度是在批評甚至指責過程中得到完善與進步的,哪一條法律規定律師不能批評、指責、甚至攻擊司法制度的?
周世鋒因此影響了國家穩定,還是影響了公檢法機關的情緒穩定?國家穩定是靠國家機器依法運行去完成的,律師們只是在法庭上維護當事人權益,頂多是將自己處理的案件擴大了影響力,它與社會穩定毫無關聯,如果有關聯,公訴機關應該拿出資料與事實,證明周世鋒的經手的案件,造成了社會動盪或某地區因此出現暴動的事實行為。無論歷史上還是現實中,法庭不義不公,都會造成社會動盪或法律失信於民,但沒有律師或律師群體因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而影響社會穩定的。道理非常簡單:決斷權在法庭而不是律師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