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不滿《壹週刊》報導,指她赴美生子詐領健保,提告求償,一審判《壹週刊》及記者須賠30萬元及登報道歉,經上訴,二審今(2)日認定《壹週刊》等未盡合理查證,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壹週刊》在民國105年3月31日刊出報導,使用李晶玉的照片,並佐以「貴婦詐健保」、「列清查名單」等標題;內文報導指出,「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目前刑事局已掌握…,將進行第二波的約談,而…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
這篇報導不斷發酵,部分電視台也引用這篇報導,李晶玉不滿,認為《壹週刊》未善盡查證義務,報導不實,提告求償,要求《壹週刊》以及2名撰稿記者須賠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
一審法院判決《壹週刊》以及2名記者須連帶賠償3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合議庭認為《壹週刊》及2名記者,未能證明警方已將李晶玉列為跨國詐領健保案約談對象,也未提出向警方查證的消息來源,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報導內容貶損李晶玉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必須賠償。
二審合議庭認定,一審判決妥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