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購確認信主要是提供採購者對外軍售的全部項目與報價,還有相應規定與限制;但訂購確認信的價格,不見得反應最終交易價格與細部項目,美國政府依舊基於不獲益不受損的原則,視後續的非預期支出修改合約價位,比如法規規定,如果非可收回一次性工程費用(recoverable nonrecurring costs,利用現成平台修改為只適用單一客戶產品的費用)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非經常性費超支,且此客戶的一次性工程費用超過5千萬美元時,採購者必須支付超支的費用;同時,訂購確認信通常涵蓋美國國防部認為採購方需要的配件等項目,但如果採購方不需要,也可再做修改。訂購確認信準備好後,需要先通過國務院審查,如果金額達到上限、就會進一步讓國會再次審查,獲得國會許可後提交給採購方簽署確認,然後國防部的採購程序才會正式啟動。
需注意的是,根據法規,美國有權在特定情形下中斷、甚至終止對外軍售,這些情況包含軍火被轉售未受認可的第三方,或者美國機密技術遭盜用。
途徑二:客戶直接向廠商採購,美方僅派員參與交易
直接商業銷售則是購買者直接向廠商談判與採購,美國政府僅有負責提供出口許可證的「國務院國防貿易控制辦公室」參與交易,相對的,也就別指望直接商業銷售能繞過美國武器銷售限制。直接商業銷售的優勢在於:採購方可直接與廠商議價,可繞過美國政府很多官方採購程序(特別是考慮到一堆政府部門的審核過程),且可能更適合採購美國國防部沒有或快要沒有的產品。不過,買到產品之後,後勤維修可能就比較難保障了。
雖然很難說哪種軍售途徑必然比較好,那怕是對美國軍火商來說也是如此;比如乍看之下,直接商業銷售方便得多,但也有採購方違約或延遲/拒付款項後,很難走正規國際法律或外交管道解決的風險在。不過整體來說,由於價格等優勢,對外軍售仍舊是大多國家更歡迎的選項(這是洛克希德馬丁官網的原文,從官網介紹來看,該公司似乎也更推薦對外軍售,不過我不確定其他廠商是不是也這樣想),因為通常在報價、採購項目管理、相關行政風險與負擔,都會由美國政府搞定。
由於價格等優勢,對外軍售仍舊是大多國家向美採購時更歡迎的選項。
原則上,客戶的單一採購案不能以對外軍售和直接商業銷售兩者同步進行;美國法律規定,採購者如果不滿意對外軍售報價、可以接著申請直接商業銷售,但必須先主動放棄前者的需求申請表。如果已經進入提交訂購確認信的階段,則該信件將有被取消的可能;反過來說,如果是採購方先走直接商業銷售再走對外軍售,則直接商業銷售的訂單必須先取消。至於某些複雜設備採購,如有必要可拆分成數個細項、視為不同採購案,而不受兩者不得同步進行的限制,比如飛機採購案,常常是用對外軍售買下航空電子設備,並用直接商業銷售買到機身,然後在對外軍售之下完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