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幫大家整理個美國軍售制度懶人包。
根據美國法律,軍售被視為一種「安全合作活動」,美國政府不得藉由軍售獲取或損失利潤。而相對的,既然要求不得損失利潤,整個軍售案從開始到結束的活動中產生的支出,都必須由購買者承擔;而如果購買者單方面取消採購,也必須承擔一切先前的費用。
軍售被美方視為「安全合作活動」,美國政府不得藉由軍售獲取或損失利潤。
美國軍售分為兩種形式:對外軍售(FMS) 與直接商業銷售(DCS),至於對外軍售底下還有租貸形式,以及利用國外軍事援助款項付款的分支,不過這裡先略過不談,純看採購。
途徑一:美國政府當仲介,客戶只跟仲介談
對外軍售是由美國政府當中介者,客戶全程只向美國政府商談。為了維持原則、不讓美國政府在軍火外銷中收到或損失利潤,根據2018年更新法規,美國政府固定從2012年之後的軍售案中,收取總價的3.2%作為行政費,比如一筆10萬美元的對外軍售採購案,美國政府就會收取3,200美元當行政費;同時,另收取總價的1.2%作為合同管理服務費(CAS),視合約內容的存儲、運輸、後勤支持等周邊支出,也有各自比例的附加費用。
除此之外,美國法律允許政府透過對外軍售附加費用,回收某些採購產品(非經常性研發成本超過5千萬美元,或總生產成本超過2億美元)的研發成本。但上述所有附加費用可視情況予以免除,比如當採購者是諸如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亞等「忠誠盟友」時,或者當判斷這種收費可能導致銷售案受影響時,或美國國防部已經透過先前的共同採購、達到壓低採購價(見下文)的利益時,可同樣基於不受損不獲益原則,予以免除部分費用。
在對外軍售採購中,美國政府負責和廠商訂購、談判等一切事務,通常對外軍售的東西,會和美軍自用的訂單一起下給廠商,如此可以利用規模經濟降低單位成本、並提高議價優勢;同時,美國政府會一併處理好後續採購與出口許可、維修、人員培訓、文件翻譯、備件採購、後勤支持時限等項目。對外軍售採購的東西不見得是美軍現役產品,可能是已經退役的、也可能是美軍現未裝備的,但法律規定,只要在對外軍售下採購的任何產品,美國國防部就有義務提供相應支持、以維持可用性。
美國對外軍售,是一連串複雜但步驟固定的程序:客戶向美國政府提交沒有固定表格或形式的需求申請表(Letter of Request,LOR),因此可指定單一廠商、亦可開放多家廠商競標。同時,需求申請表不見得是立即的採購申請,可能只是報價詢問,這時美國政府會提供採購價位和可購得性(Pricing and Availability,P&A)訊息;如果採購方在需求申請表中已確定或認可P&A的訊息並採購,隨後美國國防部會準備訂購確認信(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L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