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2013年涉嫌向投標業者太極雙星團隊索賄1500萬元,並收前金100萬元護航得標雙子星大樓聯合開發案,2014年北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高院二審31日依《貪污治罪條例》改判9年、褫奪公權9年,並痛批賴素如「出賣職務、敗壞官箴」,賴素如本人並未到庭聆判。
本案在審理期間,賴素如堅稱無辜與委屈,還稱100萬元是「受贈非收賄」,且已在2012年11月被偵辦前退還,請求改判無罪,還指控偵查檢察官押人取供,檢方在聲押庭上用「密件」突襲,卻不讓她知道「密件」內容是什麼,讓她無從防禦、答辯。
賴素如也針對刑事案件偵查中,檢方限制犯罪嫌疑人閱卷的爭議聲請釋憲,促成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大法官認定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不符憲法意旨,應在1年內修法。
判決指出,台北市捷運局推動台北車站雙子星大樓聯合開發案時,賴素如涉嫌以打點其他市議員為由,向成立太極雙星團隊的全信開發公司負責人程宏道索賄1500萬元,經討價還價後,程男承諾行賄1000萬元,於2011年11月交付前金100萬元,並約定提案一讀通過再交付300萬元,三讀通過後支付尾款600萬元。太極雙星團隊後來順利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約權,但因外界質疑聲浪很大,賴素如擔心東窗事發,2012年11月間主動退還100萬元。
此事被當時偵辦另案的檢調單位查獲,賴素如一度被收押,但均否認收賄,堅稱是獻金而非賄賂,一審審理時不被採信,痛批賴素如「出賣職務、敗壞官箴」,依職務收賄罪判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而高院二審今則改判9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