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則質疑,監察院當初是基於他有什麼嫌疑,而來清查他近20年的個人所得資料?為何還可以任意向媒體,洩漏他投稿的刊物名稱、所得資料的個資?
管中閔並引述資深媒體人陳朝平投書,「上自當今總統,下自部會首長,他(她)們當年無論在教職、公職,都曾應我的邀請,就他(她)們的專長與主管業務,『兼職』在報端撰寫社論、或撰寫專欄」,強調過去許多公務員,都曾撰寫投書,沒有一個人違法,他接受邀稿,屬於言論自由,沒有簽訂契約,也沒有供稿義務,媒體可自行選擇刊登或不刊登,也只有刊登時才有稿費。
監察院代表:投稿不涉職務指的是公務員職務
監察院代表,則對於銓敘部第46252號函釋中的「職務」定義指出,函文中所用的連接詞是「至於」,是轉折語氣,因此下文所稱「職務」,並非指媒體職務,而是指公務員職務,且裴偉也曾表示,管擔任政務委員後,便要求他不要碰政府事務,顯然裴偉也知道公務員投稿的限制。
監院代表並指出,國發會說專欄內容,和國發會業務無關,那是因為管中閔過去約詢時皆未出席,監院無法確定哪些文章是管所寫,只能將期間所有文章,呈給國發會,國發會可能無法全部細讀,僅能以標題認定。
監察院代表並談到,調查過程中,還有財政部官員表示「原來可以這樣」,表示過去常有媒體邀請他們,撰寫避稅相關文章,但他們都不敢寫;至於為何清查管中閔20年資料,監察院代表說明,是因為一開始有人檢舉管中閔在大陸兼職,而這方面已在調查後還管清白。
言詞辯論歷經近2小時後結束,審判長石木欽諭知,將於9月2日下午宣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