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才是私菸所有權人!關務署急於對華膳開鍘為哪樁?

2019-08-2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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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華膳空廚,華航。(取自Google map街景)
報關業者質疑,國安私菸案中,關務署為何在走私刑事案件判決還沒結果前,就急於認定華膳空廚的行為僅屬「擅行移動貨物」。(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街景)

尤其是華航集團在國安人員私菸案涉入的部分,不僅包括華膳空廚,還包括華航本身,華膳空廚免稅倉庫所存放之菸品,貨物所有權人並非華膳,而是華航空品處。換言之,本案涉及行政罰部分,除了華膳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外,華航在國安人員走私案所應面臨的行政裁罰,才是最為關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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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時代,財政部國庫署在2014年6月26日曾頒佈了一項函令,要求2015年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應取具財政部核發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始得進儲,但免稅商店以及國際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並未要求取得菸品進口業許可執照。

據了解,華航歷年配合元首出訪,均有提供隨行人員免稅品預購服務,今年7月國安特勤人員爆發洋菸走私事件,更曾傳出華航為協助總統專機人員訂購免稅品,開發專屬網路預購訂單之情事。以《菸酒管理法》明文規定旅客最多可攜帶5條香菸入關,華航對於國安人員訂購逾萬條香菸,理應知道訂購數量已明顯超過《菸酒管理法》規定之個人攜帶上限,但竟然仍配合國安人員訂購洋菸,並且將9200條存放於子公司華膳空廚之免稅倉庫。

報關業者酸財政部:「刑事優先」原則頗為自由心證

熟知內情人士表示,在國安人員走私案中,檢調單位目前就華航部份,係針對相關人員違反《菸酒管理法》、《稅捐稽徵法》等部分進行偵辦,上述二種法令,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首先,《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華航在洋菸走私案中,可能成為國安人員逃漏洋菸「關稅」、「營業稅」、「健康捐」等稅捐之教唆犯或幫助犯,依法最重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菸酒管理法》部分,華航除了可能面臨最高600萬元罰鍰之外,依據該法第49條,華航與本次捲入私菸案的華航員工,未來也可能以「輸入私菸」罪名處20萬到1000萬元罰鍰。

20190527-財政部長蘇建榮出席財政委員會備詢。(盧逸峰攝)
華航在私菸案中違反多項法令,但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到現在都還沒對華航開鍘,讓許多人不解;圖為財政部長蘇建榮。(資料照,盧逸峰攝)

尤其華航是本次國安人員私菸案中的「貨物所有權人」,依據《關稅法》,華航與華膳空廚應該據實申報空中銷售菸品之數量;事實上,華航早在2011年就曾因為捲入私運乾魚翅事件,遭到最高行政法院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與《營業稅法》裁罰,創下了國籍航空遭走私裁罰的先例。

業者表示,華航在私菸案中,違反多項法令,其中協助國安人員「私運貨物」的行為已非常清楚,但財政部國庫署與關務署仍以「刑事優先」原則,迄今仍未對華航開鍘,反觀這次提供私菸儲存的華膳空廚,關務署卻火速在7月底,即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對華膳處罰15萬元,對照2013年底華儲捲入海洛英走私案,關務署一直拖到2018年年中才對華儲裁罰6萬元,財政部的「刑事優先」原則,實在頗為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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