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颱利奇馬有驚無險快速離開台灣,但後續強降雨造成中南部邊坡災害不斷,且未來2個月適逢颱風季,仍然有可能帶來強降雨,造成坡地產生災害,主管機關處理坡地災害經常需要實施緊急搶救及復原工程,若碰到工程設施所需土地地主或是施工過程需要暫時通過土地地主不願配合時,往往會造成坡地災害二次災害及復原工程進度遲緩,政府應務實整合災害防救法、行政程序法及水土保持法等法令,讓坡地災害緊急搶救及復原工程順利推展,以降低坡地災害帶來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每當坡地災害發生,都需要各級政府介入救災,由於邊坡災害發生時,現場殘餘土石須緊急清除,來維持交通順暢及搶救受困人員,同時要接續施作緊急防災工程及後續邊坡維護工程,來確保邊坡災害不再發生。但不論是坡地社區或是道路鄰近邊坡,土地權屬隸屬不同公、私有地主,若是該地主不同意搶救單位進入,則會延誤分秒必爭救災工作。
例如今年某社區於6月底發生邊坡坍塌,居民認為崩塌面上邊坡私人廢棄工地地下室積水,疑似造成該次崩塌,但第1時間搶救單位並未進入私人土地進行救災,間接釀成7月初第2次崩塌,在第2次崩塌後終於進入上邊坡私有土地,排除地下水源,至今未再發生後續崩塌事件。顯然非崩塌區域本體外,周遭區域可能致災原因排除,有時才是坡地災害關鍵搶災因子。同樣情形亦發生在災後重建,當施工機具必須經過崩塌區域周遭土地時,實務上經常碰到地主不配合情況,成為災後重建人員無法處理之痛,更延宕復健工程進度。
現有災防法只有在37-1條及37-2條有規定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等法限制,但對於搶災或是重建用地取得或是租用規定付之闕如。行政程序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行為人行為義務,這條目前政府執行搶災過程,已是某種程度代履行,對於坡地災害急需用地與強制進入私人土地並未規範。
水土保持法25條規定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規範得撥用或徵收土地,且明確規定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同法26至27條規定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及得行使警察職權等,是相對最完備的法規;只需要加上復建工程亦得撥用或徵用土地,就能解決目前坡地復舊工作的主要問題。當然若是非屬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無法適用水土保持法規定,來進行有效率坡地災害重建工作,統整法令顯然是當務之急。
根據坡地災害邊坡環境特性,參照水保法精神,統整災防法及行政程序法,讓「坡地搶修及復建工程所需土地得以撥用、徵用、強制進入」等規定入法,使得災害迅速復原與二次災害不再發生,才是災民殷殷企盼。
*作者為土木技師、大地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