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政府任內的官員以不具名的方式指出,主辦國將台灣的人選照會北京是「潛規則」,而大陸也會對人選表示意見,所謂的「西雅圖模式」並未給大陸否決台灣人選的權力,或限制台灣只能派具經貿背景的人出席,且APEC早已超過討論財經議題的範圍,而涉及包括區域安全等多元議題,但大陸通常拿「諒解備忘錄」為藉口,藉此限制台灣特使的選任範圍,也降低台灣參與的層級。
關於1991年的「諒解備忘錄」,外交部7日提出三點說明:
1. 我國於1991年加入APEC時簽有入會備忘錄(MOU)(即前述「諒解備忘錄」),僅列入我與會名稱及外交部與會層級相關內容,並未觸及我國領袖出席APEC會議及其後於1993年始開始舉辦「經濟領袖會議」之安排。
2. 有關我國領袖未親自出席APEC,係考量APEC運作和諧及與主辦會員體之友好互動,而指派領袖代表參加,然我歷年來於各場合不斷重申,我領袖享有與其他經濟體領袖相同之平等與會權益,我國亦從未放棄爭取該權益。
3. 有關中國大陸稱「我國領袖出席APEC應根據APEC有關諒解備忘錄的規定處理」,係陸方擴充解釋我入會備忘錄之結果。
對於第1點的說明,外交部指出,我國1991以「Chinese Taipei」名稱與中國大陸及香港同時加入APEC;至於我國外交層級的參與方式,決定APEC政策方針的APEC「部長級年會」,各會員體是外交部門與經貿部門兩位首長出席,而台灣這項會議僅由經貿部門首長出席,外交部長不出席;至於其他層級的APEC會議,包括APEC的核心機制「資深官員會議」,台灣的外交部官員都有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