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透過「以債作股方式」協助外資取得中嘉網路,到底有沒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黨政軍持股」規定?如果以法論法,債權不等於股權,遠傳電信沒有投資中嘉「股權」,自然沒有違反「黨政軍持股」規定;然而,立法院要求投審會在新政府上台以前不得審查中嘉案,讓投審會不敢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對該案進行准駁,竟以「政黨輪替」為由,要求獨立機關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另為處分,一位前NCC委員表示,本屆NCC委員會推翻上屆決議,不是不可以,但必須非常小心,否則當事人很容易透過行政法院翻盤。
原行政處分限制遠傳「以債作股」取得中嘉股權
NCC今年1月底即審畢遠傳「以債作股」投資中嘉案,由於遠傳當初僅取得中嘉大股東摩根士丹利私募基金的「債權」,並非《有線廣播電視法》「黨政軍條款」規定的「股權」,法律上並不違反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持有媒體的規定,因此,當時行政處分即要求,若摩根士丹利私募基金上層或下層投資結構有任何變動,應依法向投審會申請許可並副知NCC,換言之,即限制遠傳電信未來「以債作股」取得中嘉股權。
但因為該案是在新國會就任前夕通過,綠營立委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依據「新民意」另為行政處分,導致投審會自520新政府上台迄今都不敢就該案進行審駁,還把皮球丟給NCC,希望NCC第五屆委員會考量政黨輪替另為行政處分。一位NCC委員坦言,「立院附帶決議是政治決議,NCC委員會是合議制,面對政治壓力,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必須經過委員會共同討論。」
前任NCC委員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所做行政處分,不因獨立機關委員異動或政黨輪替等因素而受影響,以旺中媒體併購中嘉行政處分為例,當時第三屆NCC委員會在卸任前作出行政處分,要求「旺中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第四屆NCC委員上台後,並未重啟審查,僅就旺中媒體集團將中天電視「股權信託」是否符合「完全切割」部分進行事實認定,從來沒有推翻前屆委員會行政處分的前例,政黨輪替也不構成原行政處分廢止的理由。
「重審須小心 否則當事人可透過行政訴訟翻盤」
該位前NCC委員指出,「上屆NCC委員會行政處分不是不能重審,但處理上必須非常小心,否則當事人很容易透過行政訴訟翻盤。」
NCC官員表示,投審會對於中嘉案,本來就可以依據其投資架構,是否違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予以准駁,卻一直要求NCC另為行政處分,根本就是要NCC扮演黑臉,非常沒有擔當。
據了解,在各界壓力下,NCC委員會目前準備針對遠傳電信過去半年是否介入中嘉人事與經營權進行調查,若發現「新事證」,則可能以遠傳違反當初行政承諾,另為行政處分,立委林俊憲、鄭寶清今年3月也曾在立法院質疑,遠傳總經理李彬介入中嘉人事,但該案調查後,並未發現有人事介入情形。
NCC官員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遠傳電信即便違反中嘉案的行政負擔,但並非所有的行政負擔的違反都構成撤銷原行政處分的要件,有些違規事項只需立即改正即可,中嘉案未來即便重啟調查,能否撤銷原處分,目前都還在未定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