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表示,過去協議價格由於協議價購價格偏低,導致最後多只流於形式,因此修法希望大幅拉高協議價購比例,「逼」需地者一定要跟土地所有人進行實質協調,增加民眾參與徵收的比例,也讓後續徵用較有民意依據。
【防火牆2】區段徵收協議價購可領抵價地
另一邊為了提高地主與需地機關進行協議價購的誘因,新版也預計修改土徵法第39條,讓地主在協議價購階段就可申請領抵價地。
現行《土徵條例》規定,政府協議價購不成、以徵收方式取地時,被徵收的地主可以依持有的權利價值換取開發後區塊中一定的土地。官員指出,過去徵收案件中有些地主認為領地比價購更有保障或價值更高,因此寧願放棄協議價購、逕行進入徵收階段。為了讓地主更願意協商、提供更多保障,因此內政部擬開放協議價購時就能把以地換地納入選項。
【防火牆3】區段徵收初期就要辦聽證
上一個版本的《土徵條例》修法雖然納入公益性及必要性,但由於沒有更明確的定義,導致審議時徵地者跟被徵地者常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一方認為開發案是為公益、另一方卻認定沒有公益性。而做為裁量者的都委會或土徵小組,審定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標準也常令外界質疑。
因此新版修法也計畫要求需地機關必須在興辦事業計畫擬定、要變更土地使用時,就必須舉行聽證會,除了讓當地民眾知道這邊「有開發案要進行」,也提早讓雙方對公益性及必要性達成一定共識,接著才能送入都委會審查。若需地機關未在送件前先辦聽證,則土徵小組等審查委員會有權「退件」。官員也強調,徵收案送入都委會等機構後,如果委員認為還有爭議沒釐清,則還可視需要再開聽證會。
【防火牆4】擴大安置範圍 有居住事實者全納入
依《土徵條例》規定,目前徵收案中的安置僅限於「徵收公告前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無屋可居住者」。新版本擬擴大安置規模,需地機關必須針對所有徵收範圍內的住戶都提供安置方案,且無論有沒有產權,只要在被徵收前於當地有居住事實,就合乎安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