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扼殺商圈發展的「商圈發展規則」

2016-09-2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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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附近商圈。(翎翔攝)

政大附近商圈。(翎翔攝)

數年前師大商圈因為噪音以及住商混合所造成的店家與居民間的糾紛,在經過了數年的紛擾後,讓師大週邊淪為一個名存實亡的商圈。而為了解決臺北市內部份商圈發展上居民與商家之間的爭議,在部份現存商圈代表的倡議下,北市府於去年開始即著手制訂「臺北市特色生活商圈發展自治條例草案」,企圖由商家與當地居民自行成立商圈管理委員會,並透過委員會達成共識,制訂「商圈自律公約」,再由行政機關執行。此倡議一出,讓臺北市現有的商圈內店家以及住戶都紛紛引頸以盼,希望北市府能提供一個合理機制讓商圈所在地的商家以及住戶們能達成共識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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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7月份北市府的第11版修正條文中,除了從「臺北市特色生活商圈發展自治條例」更名為「臺北市特色生活商圈發展規則」之外,在第2條名詞定義的「店家」中,更是從「商業聚集區域內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其他具有稅籍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改為「商業聚集區域內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規定,且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其他具有稅籍登記之小規模營業人」。前者的更名,表示市府完全沒有把此條文交付審議的打算;而後者更是把臺北市現有的多數商圈全部排除在適用對象之外。從這兩點就可以看出,北市府似乎是完全沒有想要解決商圈爭議的誠意。

師大商圈景。(來源:師大龍泉商圈-師大夜市/臉書粉絲頁)
師大商圈景。(來源:師大龍泉商圈-師大夜市/臉書粉絲頁)

為什麼筆者會這麼說呢?首先我們先來分辨一下「自治條例」以及「自治規則」的差異性,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換言之,自治條例如果要公布實施,需要經過地方立法機關,即市議會的通過,而自治規則則只要由地方行政機關,即市政府訂定後即可以發布。由此可知,自治規則通常是對人民影響比較小,或是有經過法律或是自治條例授權才可以訂定的法規。以「臺北市特色生活商圈發展規則」的性質來看,其對商圈居民以及店家的影響不可謂不小,然而北市府卻打算以「規則」取代「條例」,其目的是否在以變更法規名稱的方式規避市議會的審議,令人存疑。

其次再來看該規則第2條的名詞定義中,其中「店家」一詞的定義突然多出了「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規定」一段文字,而其說明則寫著:因都市發展局在今年7月的跨局處會議表示「店家應為符合土管及相關規定之公司、商號」而明定店家定義。此修正乍看之下頗為合理,畢竟依法行政是市府的義務,然而讓我們仔細地想一下,在臺北市內目前的商圈,究竟有多少的店家,是符合所謂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的?筆者以數年前鬧得沸沸揚揚,現仍方興未艾的師大商圈為例,其會引發如此多的爭端,不正是因為多數在師大商圈內的店家,其所在地並不符合使用分區的規定嗎?

政大附近商圈。(翎翔攝)
政大附近商圈。(翎翔攝)

筆者所在的里內,亦屬於政大商圈的一部份,如果能夠如「臺北市特色生活商圈發展規則」的條文,由店家、居民之間達成一套共識,既能達到社區發展的目的,也能促進商圈當地的經濟流通。然而北市府一句「店家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修正,卻是讓商圈當地居民及店家間溝通協調的橋樑就此中斷,這實在是一件非常可惜的事情。若是目前版本的「臺北市特色生活商圈發展規則」就此公布施行,筆者認為或許臺北市的特色商圈發展,仍有非常長遠的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台北萬興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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