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眾建議川普,在貿易戰中提出1913年的中國債券索賠,讓我想起一段往事。
當年在合作金庫擔任董事長時,會客室中掛了四幅印刷精美的債券(附有完整息票),有大清帝國的,也有(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發行的,如果訪客問起來,我都指著這些早年在倫敦街頭買的債券,開玩笑式的回應,「中華民國欠我的」。但如果真是中華民國欠的,為什麼不去要回來?
有趣的是,在合作金庫合併農民銀行後,也有人拿著1949年以前農民銀行發行的儲蓄券或存簿,聲稱要合庫償還。當時雖已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3 條規定(此規定源於國家行局在撤退大陸前所有各項債務一律暫緩支付代電40.1.5財政部臺財錢發第00059號)作為不還的法律基礎。但不管有没有法的基礎,另外一層道理也要注意。其實中國農民銀行於1949年播遷來台,總處設於台北市辦公,在1950年6月依行政院令保留名義,停止營業,嗣於1966年重新核定資本1億5千萬(銀圓5千萬)及名稱農民銀行,資本均無源自大陸地區股東,於1967(56)年正式在台「復業」對外開始營業,在台復業的農民銀行資產負債,並未納入大陸中國農民銀行的資產及負債,對資產負債表中沒有的債務如何償還?
1949年中共建政後即予接管中國農民銀行並沒收其資本及所有財產,所經營之儲蓄業務及部分機構,改組為大陸人民銀行之業務部門。於1953年發布施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解放前銀錢業未清償存款給付辦法」暨「解放前銀錢業未清償存款登記辦法」,對於中共建政前,國家行局、私營銀行及外商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尚未清償存款,償付規定如下:辦法公佈施行後3個月內辦理登記受償。如逾辦法公佈施行後一年期限未支取者,移繳中共國庫。惟國家行局曾發行之「節約建國儲金」、「節約建國儲蓄券」、「特種有獎儲蓄券」、「美金節約建國儲蓄券」、「鄉鎮公益儲蓄券」等,屬於公債性質,一律不予清償。
農民銀行在臺復業資本來源,均未由大陸地區股東另外提撥,營運資金亦靠中華民國政府政策支持始獲得,其後之經營發展也是以台灣為基礎。復業及營業之資力來源皆始於臺灣,且在大陸地區之資產未獲得相對保留,大陸地區資產對應之權利及義務,應無須由在臺農民銀行繼受。所以1949年以前農民銀行發行的債券或存款,都應向大陸政府或人民銀行求償,不是向臺灣的農民銀行求償。
據英國經濟學人報導,美國債券持有人基金會(American Bondholders Foundation,ABF)主席畢昂(Jonna Bianco)期盼川普,能幫投資人要求中國償還1913年發行的債券,ABF主張,雖然這些「黃金融資債券」是舊中國政府於1913年發行,但現在的中國共產黨政府應該要繼承前政府債務負責償還。中共黨媒環球時報隨後就此刊文表示不願認帳,「1949年10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就對外宣布: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取消外債;外國軍隊退出中國領土領空領水;不承認外國使領館的地位」。經濟學人報導並提及,現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財政部曾於1990年發表聲明,「台灣擱置償還一切舊債務,直到收復大陸為止」。
同樣稱中華民國,但是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並未承受1949年前中華民國(大部分)的資產,有何道理償還負債?如將資產歸還「中華民國政府」,追討負債才有討論的基礎。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3 條規定,國家統一前,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及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皆不予處理。上述條例對於原大陸地區政府債券及金融機構之債務,作了債務保留,至兩岸統一後處理。其實對上該債務(應該不止上述列舉的債務)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可以不還,也應一律不予清償,這不是有没有法為基礎,而是有没有道理要還的問題,在大陸的中華民國發行債券的負債資金用於大陸,撤退來臺的中華民國如同農民銀行在台復業,並未承接大陸中華民國之資產負債,此時是否也應思考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保留上該債務仍要償還的道理何在?
川普看的懂嗎?應該是看不懂的。
*作者為前行政院長,東吳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