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女子當兵要不要?

2016-09-25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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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與志同友人參與2013年7月20日洪仲丘遊行。(作者提供)

作者與志同友人參與2013年7月20日洪仲丘遊行。(作者提供)

近日有熱心網友向政府發起「擴大適用義務役」的議題連署,積極爭取兵役義務。其共體時艱的愛國情操令人臨表涕泣,不知所云。為了避免「是男人想把女人拖下水」的陰謀論,我在此善意假設發起人和連署支持者全部都是愛國好婦女(包含跨性別婦女 – MTF / Male to Fem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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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對人民最大的侵擾,莫過於把你的錢拿走,供其花用;把你的人捉走,供其驅策。侵擾之大惟恐沒有正當性,於是「中華民國制憲先賢」們特地做賊心虛的在憲法19條、20條分別寫上「納稅義務」以及「兵役義務」。實際上,這兩個條文都有「依法律」三個字,也就是憲法授權給法律去決定納稅要收多少,兵役要怎麼搞。於此,打回原狀,兵役義務和納稅義務跟其他多如牛毛的各種法律義務沒有兩樣,並不是憲法定死的義務,話先說在前面。

愛國好婦女們積極主張全民義務兵役的同時,刻意忽略我國社會募兵制的民意取向,以及許多男男女女不願服義務役的社會事實,號稱此舉是為了社會正義,但對於國家權力侵擾人民人身自由權的不正義毫無解套,反欲全面加深之,令人不解這是哪門子的社會正義。不去訴求國家應當廢除此項法律負擔,卻去主張女子也應加入服兵役之義務,這是前倨後恭,對著女人自己掌嘴,轉身則對國家權力哈腰鞠躬,柿子挑軟的吃,看準女人好欺負。我說愛國好婦女們,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回到憲法。當憲法授權法律決定義務範圍多大的時候,人民有權讓這個法律義務不要發生,而不會違憲,就像國家一律免除人民賦稅亦不違憲的道理一樣。有關兵役義務廢除乃違憲之論,是有問題的。現在就要看是愛國好婦女們的民意高,還是反對強迫兵役的人們民意高,才能決定法律發展的方向。

*作者為台大法學碩士,德國台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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