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根本沒有完成立法,「府方」仍存心誤導總統
我們很清楚的看到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只是在處理會長、會務委員的延任、停止選舉以及會長官派等人事問題,與改制公務機關無關,甚至是以沿用目前體制為前提的調整。而關鍵的第三項,則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改制,必須「另以法律定之」。換言之,這次的修法,並沒有完成改制的立法工作。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並不因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在107年1月17日的這次修法,就變成公務機關;相反的,在「另以法律定之」前,農田水利會仍然繼續維持其原本的憲法上地位,也就是大法官釋字第518號早已明確指出的「自治團體公法人」。
也因此,該次修法頂多只能說是一種立法政策上的宣示,實際上改制與否?如何改制?改制後的性質為何?均仍有待後續立法程序再來處理。既然只是立法政策的宣示,那麼未來的立法院(比如說支持改制的立法委員多數被落選),則當然可以基於其他的考量,另為其他面向的規劃與籌謀。
若是再拿出上一次政府意圖改制,也就是1993年(民國82年)1月18日修正通過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之一來比較:
第三十九條 之一 (增訂)
本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
行政院應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
在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農田水利會要改制為公務機關,必掀起政治風暴
據查,該次修法甚至明文規定必須在三年內完成改制,且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變為一「限時法」,三年期限一到即不再適用。
但三年後立法院竟完全改弦易轍,於1995年(84年)10月19日將該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九條 之一 (修正)
行政院應於本條修正公布日起二年內依據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修正本通則有關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通則完成修正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按當時的立法理由,在現今的時空背景下,頗值得參考:「多年來,水利會一直本自治原則運作其會務,在臺灣經濟繁榮史上,功不可沒。
惟八十二年對該會組織通則修正時竟加上不合理的條款,規定該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且行政院將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納編。因此為了讓水利會以自治體制繼續存在,以符事實需要,並兼顧民眾福祉,爰加以修正之。」
可見,不合理的改制,必須檢討,必須改正,且立法院已有前例。於今執政者一錯豈可再錯,農政單位自應謙虛地深思反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