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汽電共生發展近30年,從1988年公告《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2002年廢止獎勵辦法,改以《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規範,直到2006年監察院以汽電共生業購電躉購費率偏高糾正經濟部,經濟部再度修訂實施辦法,降低收購費率。台灣過去對民間汽電共生與獨立電廠的監理,只為了避免民間業者藉由保證收購機制坐享暴利,卻從未對民間電廠燃煤所導致的外部成本問題進行管控,《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優先使用天然氣的規定,更在扁政府時代取消。
台灣發展汽電共生30年,最早透過《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給予獎勵,目前除了台塑集團的台化與麥寮汽電之外,中鋼、台泥、亞泥等企業,都有投資汽電共生設備。
汽電共生系統業者 多使用燃煤及燃油
根據中華郵政所做研究,裝設汽電共生系統固然可提高國家的總體能源效率,但基於對環境的愛護,工廠內原來用以產生熱量或動力的設施,「仍應以使用低污染性燃料為宜」,多數歐洲國家係規定以天然氣作為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燃料,然而,台灣大多數裝有汽電共生系統業者,依然是以燃煤及燃油為主,「特別是位於市區內的製造業者」。
事實上,《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十條原本有規定,「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應優先使用天然氣燃料」,但推廣辦法2002年廢止,取而代之的《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卻將優先使用天然氣的條文拿掉。
取消「優先使用天然氣」 能源局:大環境改變
對於上述轉變,能源局主秘李君禮解釋,之所以取消「優先使用天然氣」,主要是因為大環境改變,早年企業對於汽電共生設備較為陌生,因此透過獎勵措施給予較高的優惠,後來企業觀念建立後,能源局轉而側重於汽電共生設備的管理。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的精神,在於政府收購汽電共生設備所產生的多餘電力,至於電力收購價格,則依據其汽電共生鍋爐使用的燃料成本,訂定不同的購電價格。」
李君禮表示,汽電共生佔台灣電力總裝置容量雖高達16%,但其中的3分之2是廠商自行使用,大約只有3分之1是由台電收購。
尖峰時間購電價格已調降
由於早年汽電共生的躉購費率優渥,汽電共生業者過去常被外界批評,「尖峰時間售電給台電,離峰時間則使用台電電力」,當時國內曾有學界人士分別針對重油引擎、循環式燃煤鍋爐及粉煤鍋爐等之汽電共生系統進行過運轉效益評估,估算出在《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的優惠購電獎勵下,業者投資汽電共生設備只需要5、6年時間即可回收。因為社會觀感不佳,經濟部也在2006年再度修改辦法,尖峰時間躉購費率降到只有離峰價格的一倍,目前尖峰時間購電價格一度僅約3元。
不過,李君禮強調,鍋爐設備本來就是工廠必須投資的設備,政府站在鼓勵企業提高能源效率立場給予獎勵,他不懂學者主張汽電共生設備5、6年回收的計算基礎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