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究責報告出爐:曾銘宗、張盛和責任最大

2016-10-0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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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資料照,陳明仁攝)

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資料照,陳明仁攝)

行政院督導小組於10月7日提出兆豐案查核結果及相關部會首長責任歸屬報告,並將報告移送監察院追究相關首長責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中,究責的基準日期係從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檢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發現有嚴重缺失之101年迄今,特別要檢視102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其所督管之機關是否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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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2年半的主委任期及前財政部長張盛和4年的部長任期內為本案醞釀、惡化至接近爆發的主要期間。曾銘宗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督管作為,落實缺失改善,銀行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錯失督導良機,導致兆豐再遭重罰,應負最主要責任。張盛和主管公股股權管理,二度核派蔡友才擔任公股代表人,對於其嚴重失職之情未能有效掌握督管,導致兆豐遭裁罰案三年內兩度發生,造成公股鉅額損失,故亦應負起重大責任。而前金管會主委的陳裕璋則因任內雖有發生巴拿馬分行遭輕度裁罰,惟經金管會督管、兆豐回覆已改善後隨即卸任,其責任尚未可稱重大。

至於前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前金管會主委丁克華、現任財政部長許虞哲等三位首長責任,報告中說明其在本案中任期皆僅約4個月。王儷玲任期因介於本事件即將爆發尚未爆發階段,應負之責尚未可稱重大。而丁克華與許虞哲則甫上任即進入本案爆發期及善後期。丁克華已於本案處理告一階段後請辭負責,許虞哲則因造成本事件惡化關鍵之公股代表人非由其核派且於其就任前即離任,事件爆發後亦已迅即整頓董事會、啟動民事求償、補正法規缺失等善後作為,故尚難課以派任及管理不當之責。

發言人徐國勇表示,中央機關政務首長係全國性政策的決定者與監督者,政務官責任之論究不以有明確違法為前提,而應體現責任政府原則,確保行政課責,結果必須獲取大眾信任。徐國勇表示,本查核報告已於今日函送監察院,政院未來也將以此案例教育公務同仁於推動各項施政的過程中,能以更謹慎積極的態度,對所管業務可能因累積性缺失進而導致重大事件發生者,能預見於先、防患未然,以避免相同疏失情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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