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家祖產以「南和興產」名義賣給外資?監委質疑規避《土地法》、涉嫌逃漏稅!

2019-09-2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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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集處分土地後,亞太置地又藉由南和興產減資99%,將資本上繳母公司套現至少數10億元。三房陳田圃雖然反對出售祖產,但在南和興產減資後,也拿回了至少10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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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南和興產的股權交易,由於涉及到龐大的土地資產,監察院在去年也介入調查,根據監委高涌誠調查報告,南和興產股權轉讓予外資,使外國法人取得本國公司實質經營權並得以處分土地財產,是否有涉嫌以證券交易逃漏財產交易稅捐,並規避《土地法》第17條外國人投資及土地等相關法規,有深入了解之必要。

20190214-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等情,監委高涌誠13日提出調查報告。(簡必丞攝)
監委高涌誠(見圖)認為,高雄陳家出售南和興產股權予外資,有規避《土地法》第17條外資投資不動產審查,與規避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問題。(資料照,簡必丞攝)

「南和興產」股權轉讓給外資錯了嗎?監察院調查報告這樣說…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南和興產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由股務代理中國信託簽證發行股票,2014年高雄陳家將南和興產近6成股權,出售予港商亞太置地,該年度與2015年出售股票之所得為「證券交易所得」。

由於證所稅自1988年停徵,又於2013年至2015年復徵,2016年起再停徵,南和興產股東於2014出售該公司股票予德高置地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再於隔年出售該公司股票予德高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稅局以南和興產公司2014年12月財務報表估算該公司每股淨值,調整土地增值利益後,相較前揭成交價與每股淨值尚屬相當,同意買賣雙方以議定價格,作為股票交易價格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不過,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南和興產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縱其由外資公司取得過半股權,仍屬本國法人,從而依現行《土地法》相關規定,可得免受該法第17條至24條有關外國人地權規定之限制。然而,外資已得藉由購買本國公司過半比例股權,取得經營權後,再處分入股公司原所持有土地之方式,以規避《土地法》就外國人地權規定限制,容不無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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