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1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列曾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經過判決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
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57年2月5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5月1日施行。現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來包括以強暴、脅迫或招募、引誘、等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遭受到性侵害,經過確定,就不能以開計程車為業,以保障乘客權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明定,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定的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都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