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2016年廣東地方當局做法,則是採取嚴厲而非溫和手段,其處置措施有待商榷 ,例如陸豐政府藉舉行記者會,播放維權領袖林祖戀承認收賄的「認罪」影片;地方官員指控香港媒體在烏坎村進行煽動;監控農民對外通訊,傳喚轉發消息者;甚至對烏坎村進行斷水、斷電及斷糧等強制作為;阻礙律師與林祖戀會面等等。這些地方政府行為過於強制性,往往激化農民的維權抗爭行動。
總言之,地方政府在烏坎土地徵收事件中的角色值得商榷:首先是角色衝突問題,裁判兼球員無法扮演公正的利益仲裁協調角色。其次是司法機關欠缺獨立性 ,行政化及地方化傾向,無法遏制地方政府對土地財產權盤剝。最後是地方人大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欠缺民意表達利益管道機制。這顯示政府角色的錯亂越位 ,欠缺合理合法利益表達機制,導致大規模維權行動產生。
烏坎村土地徵收引發農民維權抗爭事件與村民自治選舉的弊端,顯現出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非規範化與緊張衝突。中共黨國試圖透過基層民主選舉,以監督村幹部治理行為,及防止地方幹部腐敗行為,並提升地方治理品質與績效。可以說,這是中共黨國向農民讓渡政治參與權,而換取農民向地方政府繳稅的義務履行。
然而,民主選舉下的村委會主任依然滋生尋租行為,無法跳脫貪腐誘惑陷阱。當初以土地維權起家的維權人士一旦登上村幹部行列,亦難以跳脫尋租的利益網絡,最終深陷貪腐泥淖之中,難以自拔。如此顯見,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及村民自治制度發展尚待完善,徒有基層民主選舉,還尚須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及民主管理的完整配套改革,始能有效遏制幹部貪腐行為。
*作者為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