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投案,香港政府拒絕以司法互助管道處理,陸委會20日晚間聲明批評,港府先漠視我方司法請求在先,如今又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政治框架。陸委會質疑,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什麼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
陸委會表示,港府宣稱陳嫌「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嫌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都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䅁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嫌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䆁疑。
批港府從不正面回應 陸委會:僅想利用台灣為逃犯條例背書
對於陸委會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陸委會批港府根本就不回應台灣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我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
陸委會也表示,港府所提來信,台灣明確回覆希將議題聚焦在司法互助, 惟港府從不正面回應,僅想利用雙方協商,為其《逃犯條例》修訂背書。因此陸委會在5月已公開表示,倘協商是在《逃犯條例》下進行,持保留態度,當日更透過既有管道告知港府此一立場。陸委會強調,港府指所謂台灣方面不回覆,完全背離事實,意圖混淆視聽,非常遺憾。
港府表示,如台灣方面在處理陳嫌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府會積極依法配合,但卻又稱沒有法律與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陸委會也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港府究要如何提供台灣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陸委會表示,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為負責任的政府,理應盡全力伸張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台灣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驚愕。
「香港為何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
陸委會指出,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地突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的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的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陸委會表示,事實上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什麼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認為,這樣的政治操作無疑是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實踐,矮化台灣主權,也破壞司法正義與人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合操作。
陸委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台灣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台灣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