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凍結永豐帳戶、台銀支票本票等資產4.6億元一事,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而11月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凍結國民黨財產一事作出裁決表示,因欠缺行政處分的明確性要求,與合法性有疑義,裁定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永豐銀行,就國民黨永豐銀行帳戶內款項,除有合於履行法定義務、其他正當理由或經相對人決議同意者外,暫停提領或匯出。此一處分主要意旨在禁止聲請人提領或匯出系爭帳戶內款項,即形同「扣押」聲請人系爭帳戶內存款,但又附條件稱:如有合於所列履行法定義務、其他正當理由或經相對人決議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一、永豐銀行屬私人企業,如何有公權力認定何為「履行法定義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質疑,關於具體提領行為是否屬於「履行法定義務」?究應如何認定?永豐銀行又如何能「知悉並認定」聲請人之用途係用供如施行細則所定內容之履行法定義務?其證據方法係由聲請人以切結擔保?抑或有其他方式?永豐銀行為一私人營利事業,其係依何種法律規範,享有此種公權力,得對存款人之提款用途加以認定係為「履行法定義務」?就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黨產會處分均未予說明,是仍屬欠缺明確性要求,其合法性顯有疑義。
二、台灣銀行非為國民黨債務人,黨產會不能對其發出禁止令
而不當黨產委員會命臺灣銀行配合,凍結國民黨9張台灣銀行支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黨產條例第9 條第4 項規定,必須是聲請人之「債務人」,相對人始得對之發出禁止令,台灣銀行非必為國民黨的債務人,無黨產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適用餘地,因此其合法性均明顯有疑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強制執行法之扣押令,應以國民黨及第三人為共同處分對象才是合法,但原處分卻僅將台灣銀行列為正本收受者,國民黨反而列為副本收受者等,於法不合。
三、國民黨發不出薪水,台北市勞動局已表示將依法裁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國民黨永豐銀行帳戶,主要用途是員工薪資、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目前因遭扣押而無法給付勞工薪水,台北市勞動局已表示將依法裁處,足見情況緊急,國民黨的要求具權利保護要件。
四、黨產條例無訴願審查規定,國民黨得逕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表示,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不服黨產會處分者,可向「本會申請復查」,亦即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後,即得提起行政訴訟,無庸再踐行訴願程序,換言之,既無上級之訴願機關得為職權監督,而由黨產會自行審查,而黨產會既為原處分作成機關,那有可能在聲請人申請停止執行時,再自行認定「原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而准予停止執行;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為,黨產條例既無訴願機關審查規定,國民黨得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始符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