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策歷史脈絡看來,我國住宅政策係依民眾需求做更改,民眾反應出何種需求政府機構即作政策之改良,看不出住宅政策上之整體規劃,僅依照人民需求做出回應及改變;芬蘭政府則是以國民住宅政策做整體架構,依照不同時期、不同需求做出相應之規劃。
從土地取得來看,要興建出符合人民需求之房屋,土地價格為其原因之一,土地價格越高則興建在其之上的所有物,皆會因為其價格而有所不同。我國因為民意問題,無法以低價買進國有土地,造成原意大打折扣;反觀芬蘭政府,以強勢的政策規定下,得以低價買進國有土地,為的是更大層次的目標,使得目標得以達到。
以專責機構面看,我國無專責機構負責整體規劃及售後服務,使人無法看出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造成民眾抱持著懷疑態度看待;芬蘭政府則由政府做統一規劃,使得國民住宅各方面都獲得民心,更加使得其他各國爭相研究及討論。
以建設住屋目的,我國政策原意上是要照顧中低收及弱勢族群,但似乎圖利到的是興建廠商,似乎違反到建設的原意;芬蘭則以強力執行力,照顧到社會上每個階層,使國民都得以安居樂業。
以政策目的上看,各國政策之制定是為了服務民眾,在我國政策達成度看來,並沒有真正照顧到需要的民眾,另外在政策推後下,政客可以獲得到多數選票並當選後,政策之完成度似乎就不是重要的一件事;在芬蘭政策推動下看來,是真正實現服務民眾的目的。
綜上所述,可以相較出我國與芬蘭相差之處為強大且確定的執行力,但要有強大執行力就必須捨去一點民意,在此兩種之間該如何取捨是重要的,另外更可以提及的是選票重要還是民眾。如果我國要做到真正服務到需要的民眾,則必須要捨去掉一點民主,在我國做到這些事情,則會有選票流失,但要做到必須要有此決心,否則我國將會持續保持「無殼蝸牛」現象,無法改變及前進。
*作者為國防大學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