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想家案」盛治仁告馮光遠等三人,判決出爐免賠免道歉

2016-11-1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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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馮光遠遭盛治仁提告,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作家馮光遠遭盛治仁提告,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行政院文建會前主任委員盛治仁2011年因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招標案惹議。作家馮光遠撰文批評盛治仁浪費2.3億公帑,「官商勾結」、「神通外鬼」,並與漫畫家蔡協崇聯手發表短篇漫畫,指涉盛圖利廠商。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梁文傑也質疑盛治仁亂花錢。盛治仁不滿,向馮、蔡、梁3人提告求償各1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但最高法院今天判決3人免賠、免道歉,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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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定,國慶晚會涉及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馮光遠等人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且3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並未貶損盛治仁名譽,因此判盛敗訴。

今年7月,高等法院做出相同判決,認為馮光遠等3人用語雖稍嫌尖酸刻薄,但民主社會應容許主觀的價值判斷,使真相得以顯明。雖然盛治仁的名譽可能遭受損失,但兩相權衡,《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顯有較高價值。盛治仁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見解,今仍判盛敗訴。

此外,馮光遠2012年曾痛批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被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但馮拒繳罰金選擇入監服刑,此案已執行完畢。而民事部分已判馮須賠償盛3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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