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4日報導,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告台灣同胞書》的講話精神,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中央組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銀保監會、民航局,推出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措施,內容如下:
一、為台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2.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絡建設。
3.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
4.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咨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5.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7.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8.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9.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0.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11.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12.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13.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