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正草案17日深夜完成初審,大部分法條還需經由朝野協商,包括約10個版本、有關特休假的《勞基法》第38條。不過,就有臉書的政治評論粉絲專頁指出,其中1案由綠委鍾孔炤及劉建國提出的法案,要勞工的特休假應在每年度前就排定,引發網友痛批要勞工「未卜先知」。
對此,鍾孔炤18日也發出澄清稿,此舉是將排定特休變成雇主的責任,事先排定就不能再以人力為由拒絕勞工休假請求,至於勞工有臨時需求,還是可以再與雇主協商調整。
臉書粉絲專頁「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18日上午貼出其中1案由綠委鍾孔炤及劉建國的《勞基法》第38條修正動議,內容除了將特休假門檻與年限調降外,第4項指出「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滿3個月時及每年度之前與勞工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日期,雇主無企業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同意變更」,修正理由則是將排定特休轉為雇主的責任,明定與勞工的假期,應於每年度之前事先排定。
這樣的說法也讓「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批評,要勞工年前就排好隔年的特休假,排好的特休能改嗎?能預知明年何時需要特休嗎?下方回應的網友也表示,「特休不就是給勞工臨時應急的休假日嗎?我如果知道我明年要什麼時候休特休,我還會在公司上班嗎?我早就去當老闆了。」
也因為此案的文字說明引發爭議,鍾孔炤18日急發澄清稿說明,他的提案內容是寫「雇主」有責任在「年度前」與勞工協商事先安排下年度的特休假期,如果勞工有明確規劃就可事先安排,如果沒有,也可以約定彈性區間。
鍾孔炤說,這樣的目的是要求雇主事先規畫該時段的人力配置,不能再以人力問題拒絕勞工休假的請求,讓勞工能休到應休的日數。這個修正動議針對的是雇主的責任,而非要勞工「未卜先知」,勞工如果臨時需求,還是可以與雇主協商調整,不與原本的特休方式衝突。
鍾孔炤也解釋,過去依照勞動部的函釋解釋,勞工若沒有向雇主請求特休假,會當作勞工「拋棄」行使特休假權利,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自然可以不依法發放未休日數的工資,他的修正動議是將安排特休假的責任轉為雇主;他也說,此案還未定案,這些意見都會列入未來的朝野協商與其他委員提案一起討論,相信可以整合出一個讓勞工真正受益的條文。
另一位提案人劉建國也解釋,過往勞工排特休,總是怕老闆說「這個月很忙喔」、「能不能下個月」等,導致一直無法順利排到特休,而提出這項動議也只是讓勞工有年度前的規畫權,勞工「仍可彈性的與資方替換休假日」,希望外界別解讀成「未卜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