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辦領大陸護照就註銷戶籍、喪失憲法權利是違憲

2019-11-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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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表示,台灣人民若領用大陸護照,將被註銷台灣戶籍,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因設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資料照,盧逸峰攝)

陸委會表示,台灣人民若領用大陸護照,將被註銷台灣戶籍,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因設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資料照,盧逸峰攝)

大陸日前發布惠台廿六條,其中最引人注目議論的是:台灣人民可尋求大陸使領館協助,申請旅行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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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陸委會表示,台灣人民若領用大陸護照,將被註銷台灣戶籍;若是其他旅行證件而非護照,則無註銷戶籍問題;它引用台灣和大陸 《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本文簡稱 《兩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條之一規定稱,台灣人民並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因設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外交部表示,這是侵犯我國主權,台灣不承認大陸的文件,若台灣人的旅行文件上出現中共政府紀錄,甚至申請中國護照,將出現適法性問題云云。但措辭曖昧,庶民看不懂。

主管單位之一內政部意見無報導。

但是這第9條之1破壞了中華民國的憲法原則。

《兩區條例》是在1989年法務部先提草案,於1992年7月31日由李登輝、郝伯村初次公佈。但其第9條之1,則是十年後,才由游錫堃於2002年10月(蔡英文時任陸委會主委)首次提出,以戶籍和護照為劃分兩區人民的標準。三通是當時急務,《條例》在吵吵鬧鬧中於2003年10月29日全新公佈。這新增第9條1-2卻在三讀中無異議通過,袞袞諸公未多加思考和討論,從此遺留下大患,釀成無盡紛爭。

《條例》第9條之1為何違憲?這首先表現在它破壞天下憲法的平等原則。台灣人在外國(如美國)辦領外國國籍或戶籍的人,仍可返台行使他們投票等憲法權利(候選資格有限制),而擁有同一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籍的人民,只要有辦領大陸地區之戶籍、護照行為,按第9條之1規定卻就是犯罪。這是矛盾不說,但這樣違背憲法平等原則是無論如何說不過去的。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新增本條的理由是「為避免產生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之需,並基於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

游走在中國之外,無法返回國門,作者不禁自問;中國護照認換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取自網路)

其實,戶籍制度在歐美基本沒有,據說日本也已大為寬鬆了,這種農業社會為徵糧抽稅榨取徭役的製度,基本上是只東亞少數國度的歷史遺留,不足為訓,不是甚麼「常態」。以上種種「義務重疊或衝突」是台灣人在各個外國領辦戶籍或護照也同樣可能產生的情事,甚或更為複雜難解。以此為理由而僅僅處罰在自己另外一個 「區」 (大陸)領辦小小一個戶籍,就形成犯罪,實在很不合理。其實民間多數認為,這不過是政府或政黨/集團要以此造成兩區人民間交流的障礙、逼迫老百姓「選邊站」或同大陸爭奪人民,衛護他們自己的「安全和利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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