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管局版的《政治檔案法》草案,第1條定義政治檔案,包括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所保管、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有關228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追訴、通緝或執行的檔案。
台灣史學者薛化元指出,「第3條就有商榷的必要」,如果檔案開放是為了轉型正義的需要,該條文對政治檔案的定義可能太狹隘。舉例來說,近期在模擬憲法法庭討論的杜孝生案,就因他以貪污案定罪,而不在該條文定義內,此外,台大哲學系事件、香蕉大王吳振瑞的金碗案、黑名單、以及其他並非根據前述法條被審判者,出獄後仍繼續被監視的受害者等等,也都不在草案政治檔案定義內,「這些重要案子怎麼都不適用?」
根據檔管局版本,檔管局審定政府機關或民間保有的檔案時,有必要可邀學者專家審定。薛化元對此表示,「除非不處理未依據前述法律審判的案件,否則光是界定是不是政治檔案就要許多時間,要派多少人力來做?要怎麼在2年要完成轉型正義?」
薛化元表示,政治檔案的定義,本身就很不容易,他建議把1992年以前的檔案做「整體特殊性的處理」,「不然怎麼定義都會漏掉的」。
陳嘉君:政治檔案法限制較檔案法更多
施明德文化基金會董事長陳嘉君則完全反對另立《政治檔案法》。她指出,檔管局長期以違反《檔案法》精神的施行細則,對檔案的開放做出限制,「明明有《檔案法》,卻說政治檔案無法開放的問題在於沒有法源,我不能理解。」
陳嘉君指出,怎樣定義檔案是不是政治檔案,是很大的問題,該草案的第1條對政治事件做出遭鎮壓、調查等等定義,「可是白色恐怖不止這些!」她指出,《政治檔案法》對檔案的開放應用,比《檔案法》的限制更多,「以後,不想給別人看的,就都挪到《政治檔案法》就好了。」
薛化元:徵集檔案將成檔案浩劫 造成保存不完全
經檔管局徵集的檔案可得到較好的保存與管理。陳海雄說,檔管局收到各機關移轉的檔案後,會先修復檔案、調整不一致的目錄著錄方式、再將目錄公開於檔管局的網站供外界查詢。不過檔管局的實際作法,仍受到許多批評。
薛化元指出,檔管局徵集檔案也可能造成「檔案流失」的問題,各機關清查過相關的檔案,經過解密檢討,除了檔管局審定為國家檔案的部分移轉至檔管局,剩下的,若各機關不要,過了保留期限,就可銷毀,過去就有一批外交部檔案,「幸好國史館要,不然就銷毀了」;此外,檔管局因庫房空間有限,不以全卷全宗的方式徵集檔案,「可能一個卷宗只抽走一部份」,其他都不要,造成檔案保存不完全,「最怕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