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路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捲入相關案件的兒少視為「被害人」,但被害人在現行制度下會受到何種待遇呢?
為呼應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CRC)「家庭為其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的精神,《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路後,雖然進入性剝削保護網的孩子翻倍增加,但接受機構安置的人反而有減少的趨勢。不過,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質疑,「對於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機構安置,我們給予孩子的究竟是保護,還是懲罰?」
縣市政府提供機構安置 彌補家庭功能缺損
何謂機構安置?根據勵馨的輔導實務經驗,無論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來自單親、繼親、隔代教養或核心家庭(指一對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共組的家庭),原生家庭多半都因不同因素導致不同程度的家庭功能缺損,部分家庭甚至還合併有家內亂倫等複雜的問題,個案若即刻返家,可能面臨更大的傷害風險。此時,各縣市政府有責任依法提供兒少機構安置的選項與保護服務。
既然機構設置的目的是暫時取代家庭保護的功能,又何來「懲罰」一說呢?紀惠容說,大家只要試想,一個孩子驟然被強制帶離熟悉的家庭與學校,去到一個人地陌生的環境過團體生活,期間某個程度上還要被限制自由……,應該就不難理解,為何一旦得知法院裁定其必須接受1到3年不等的機構安置時,多數孩子當下第一個反應都是:「不是說兒少是性剝削事件中的被害人嗎,那為什麼我要被『關』,且時間可能比加害人被判的刑期還長?」
紀惠容說,依照聯合國CRC公約的倡議,無論發生兒少性剝削、家內亂倫或家暴事件,警政、社政及法院等相關單位都應盡一切努力,捍衛兒少留在家庭內生活的權利;多數情況下,就算有人必須被強制帶離家庭,那個人也應是加害者,而非無辜的孩子。這也是為何多數歐美國家雖仍保留兒少安置機構的設置,數量卻遠比過去減少的原因。
安置門檻提高 但安置機構水準待改善
回到國內的現況,相較於舊法,2017年元月起實施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已將機構安置的門檻提高,對於沒有必要接受機構安置的孩子,只要父母或監護人主動提出保護管束申請,加上主責社工員的訪視輔導報告,法官裁定兒少性剝削被害人逕行返家的機率應可望大增。但只要兒少保護無法做到徹底去機構化,兒少安置機構的水準,諸如設置地點、房舍環境,乃至於輔導社工、教養人員素質等,都有必要大幅提升。
紀惠容苦笑著說,多數人可能無法想像,至今仍有縣市以轄內硬體設施不足為由,將兒少安置機構附設在公立醫院內,且與慢性精神病房只有一牆之隔;尤有甚者,情節堪比韓國電影《熔爐》的機構內性侵事件,在台灣並未完全消聲匿跡;少數教養人員還是把被害兒少當犯人看待,這些都是兒少安置機構初衷漸遭錯置,「保護」最終淪為「懲罰」的原因。